• 005303449/2017-00484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林业,封山禁火,通告
  • 2017-10-10
  • 2017-10-18
  • 通告
  • 登政通〔2017〕15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森林防火期,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是我市今冬明春森林防火期。在国有登封林场、香山森林公园、大熊山森林公园、朝阳沟森林公园,以及各乡镇(区、办)森林防火重点地段、森林火灾易发地段一律实行封山禁火;在重点地段的入山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对入山人员、车辆进行防火检查管理。

二、全面落实乡镇(区、办)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片、护林人员包山头地块的森林防火责任制,做到山有人巡、林有人护、庙宇有人看、坟头墓地有人管、责任有人担。

三、禁止在林区内及林区边缘地带杀梢砍条、吸烟、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燃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四、各有关单位、国有登封林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值班带班、检查巡逻和哨卡管理,加大巡逻密度,严密监控和防守火情动态,实行每日火灾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扑救。

五、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62852119”。

六、对发生火情火灾的,要按照火灾责任事故“三不放过”(火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0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