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485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公告,禁止销售运输燃用煤炭
  • 2017-10-18
  • 2017-10-25
  • 通告
  • 登政通〔2017〕1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6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散煤治理工作的通知》(郑政办文〔2017〕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通告》(郑政通〔2017〕36号)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登政〔2017〕9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登封市城市建成区全域禁止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实现无煤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扩大至登封市城市建成区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生产、销售煤炭的,由工商质监、住建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运输煤炭的,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据《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违法燃用煤炭的,由环保、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工商质监、环保、交通、公安、住建和社区(行政村)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煤工作,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禁煤工作落到实处。

六、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燃用煤炭等行为。凡一经查实的,将按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奖举报暂行办法》《郑州市散煤治理有奖举报办法》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69、12315。

八、本通告所指“煤炭”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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