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494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意见
  • 2017-12-12
  • 2017-12-29
  • 意见
  • 登政〔2017〕33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长期持续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充分保障全市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市水务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全市农村供水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长效运行。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要成立乡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辖区内乡镇集中供水厂、跨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二、完善经营管理机制

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有助于工程良性运行的经营管理机制,合理选定经营者。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除入户工程外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全市乡镇集中供水厂、跨村或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所在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所有。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通过委托、承包、租赁等形式,明确具体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人。双方应以合同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水经营管理者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财务账薄,及时填报生产统计报表,接受市水务局的监督管理,保证农村供水规范化经营管理。

三、规范水费定价机制

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乡镇集中供水厂、跨村的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水务等部门合理核定。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和用水户代表自主核定。

供水管理单位应积极宣传水价定价政策,保证用水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完善维修基金制度

为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局制订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维修基金由市财政补贴和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中计提两种渠道解决。市财政用五年时间,每年拿出10万元作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启动基金,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收入按每吨水提取0.2元上缴市财政国库,经市政府批准后拨入维修基金专账核算,统一用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计提维修基金,由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提取,按季度上缴市财政国库,未缴纳维修基金的供水管理单位不享受市维修基金补助。

维修基金的使用按《登封市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执行。

五、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要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厂自检、市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日常检测、市疾控中心抽检、市卫生监督监测等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市水务局会同财政局、卫计委等部门,积极落实资金,建立千吨万人水厂常规水质检测化验室,开展水质日常自检工作;市卫计委要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巡检和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现水质不合格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保障农村供水水质达标。

农村集中供水水厂从事供水经营活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从业人员要办理健康证,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六、做好水源保护与监管

市水务、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坚决遏制水污染突发事件的发生,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更是民心工程。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确保老百姓长期受益。各乡镇和有关单位,要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逐步实现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范化管理,切实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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