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15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卫生,办法
  • 2018-07-23
  • 2018-08-02
  • 通知
  • 登政〔2018〕21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3日            


登封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6号)、《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卫生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2018〕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城市管理要注重民生导向,坚持依法行政,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形成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三级网络的城市卫生管理架构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制度保障、全面覆盖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成立登封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相关领导任副组长,各乡镇(区、办)和登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管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市爱卫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卫生城市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奖惩等。

第五条 各乡镇(区、办)是卫生城市(乡镇)管理主体,要成立相应的卫生城市(乡镇)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本辖区的目标任务,负责辖区卫生村镇(单位、社区)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 登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行业统揽,牵头抓总”的原则,明确主管领导和责任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以及所属单位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 辖区内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是卫生城市管理的基本单元,要成立相应组织,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对本区域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

第八条 登封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领导组各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健康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和登封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实施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将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确定年度目标和考核重点,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实行量化考核。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职责,细化分解目标任务,逐级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条 实施工作例会制度。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每季度要召开工作讲评会,每半年要召开形势分析会,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实施日督查、月通报、季评比制度。采取日常督导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卫生城市常态化督查机制。对日常督导检查中发现的和群众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每月通报,每季度评比。

第十二条 实施周清洁城市制度。每周五确定为城市清洁日,要以社区为单位,组织市直各单位、驻登单位和乡镇(区、办)广大干部职工、市民群众,开展卫生大扫除活动。

第十三条 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开展“无烟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社区、村)”创建活动。实施健康“细胞”工程建设。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健康单位、健康主题公园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

第十四条 实施社会监督制度。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办公室要设立监督平台,完善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建议。

市属新闻媒体要设立巩固创卫成果活动专栏,定期刊发工作动态。

建立卫生城市义务监督员队伍,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为卫生城市日常管理监督员,发动群众参与各项活动,全面提升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评比。要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正向考核与反向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各市直成员单位(含二级机构),各乡镇(区、办)(含社区、村)实施考核。

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每年对乡镇(区、办)和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设一等先进单位2个、二等先进单位4个、三等先进单位8个,爱国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若干。

开展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红(黑)旗”评比活动。每季度根据月评比成绩汇总情况对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一次分类考核,评出农村卫生、行业卫生、单位卫生、路长工程、楼院卫生和专项整治工作流动红(黑)旗单位若干个。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对获得“年度爱国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季度卫生城市管理工作“流动红旗”单位和建设成“健康单位”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

对评为“黑旗”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约谈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对累计两次评为“黑旗”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评为“黑旗”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调整工作岗位。

对日常督导检查中存在积存垃圾、保洁不到位、环卫设施不合格等问题的责任单位实行财政扣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将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定期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积极宣传先进典型、成功经验,及时曝光和督促解决存在问题,做到报纸有字、电视有影、广播有声、网络有痕。

各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单位要按照所属职责,充分利用沿街墙体、灯杆幕旗和工地围挡等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公共单位、车站、出租车、公交车的显示屏,居民区、公共场所的健康教育宣传栏以及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大力宣传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集中授课和考察学习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培训学习,提高卫生城市(乡镇)、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将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主要用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建设管理、评比奖励等,按照人均不低于10元标准执行。经费的投入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步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登封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及分工


      附  件

 

登封市卫生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工作

1.各级各单位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3.爱国卫生工作有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总结;

4.积极开展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

5.爱国卫生投诉平台畅通,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6.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国家卫生城市宣传氛围。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登单位、各乡镇(区、办)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健康教育网络健全,设有健康教育专栏;

2.车站、广场和公园等窗口单位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广告等应当有健康教育内容,学校、医院、社区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3.开展禁烟、控烟活动,无烟草广告;

4.积极创建无烟单位,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等有明显禁止吸烟标识;

5.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6.积极开展健康医院、健康学校、健康企事业单位、健康社区、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创建工作。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驻登单位、各乡镇(区、办)

(二)健身活动

1.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

2.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3.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

4.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5.做好健康(身)步道、体育健康(身)主题公园建设。

牵头单位:市教体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乡镇(区、办)

三、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一)城市道路、出入市口、城乡结合部

1.市区街道合理配备垃圾站、房、箱及果壳箱、桶;垃圾运输车辆、洒水车及时工作;

2.无违规占道经营;无店外经营;无露天烧烤;无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户外广告、牌匾规范无破损;

3.道路排水、排污管道无堵塞现象;道路绿化无死树、枯树(枝)、无缺株、死株;

4.路面硬化无破损;人行道板、道路侧石无损坏;路灯亮化率≥95%;

5.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密闭,日产日清;

6.出入市口及城乡结合部路面硬化平整;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垃圾日产日清;绿化带无死株缺株,无白色垃圾;路标指示牌干净整齐;便沟畅通无杂物;无乱倒垃圾、乱搭建;无污水乱流;无旱厕、无敞口式垃圾池。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各乡镇(区、办)

(二)交通秩序

1.商业街区、重点路段沿街店面无违规占用公用停车位,老年代步车、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有序停放;

2.无汽车随意掉头、无电动车不按道行驶、闯红灯等;

3.无洗车、汽修车占道,无乱停乱放;

4.无行人闯红灯、行走快车道。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各乡镇(区、办)

(三)河渠、湖泊

1.岸坡及绿化带整洁,无积存垃圾,绿地绿化,无黄土裸露,无违章搭建;

2.河渠、湖泊水面清洁,无污水乱排,无漂浮垃圾、杂物;

3.水体无蚊幼孳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环保局、爱卫办、各乡镇(区、办)

(四)集贸市场

1.有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有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检测并公示;

2.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

3.食品摊位持有相关证照,亮证经营,从业人员有健康证,食品销售有防尘、防蚊、防鼠设施;

4.有垃圾箱(房、池)、经营摊点备有垃圾收集容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设置不低于二类标准;

5.有专人保洁,地面整洁,无垃圾积存,垃圾清运及时;

6.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尺寸达标,完好无破损,内容合理并定期更换,室内防鼠、防蝇、防蚊设施齐全,无破损。

牵头单位:市市场发展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卫计委、农委、食药监局、供销社、各乡镇(区、办)

(五)工地(包括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工地)

1.卫生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保洁人员,工地及生活区清扫保洁及时,无生活垃圾积存,工地食堂设置纱门、纱窗等防蝇、防尘和防鼠设施,泔水缸必须加盖,日产日清;

2.公共厕所干净卫生无异味,洗手冲洗设施完善;

3.施工场地设置隔离护栏,工地围挡设置规范,公益广告不低于三分之一;

4.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有淋水防尘设施,运输车辆密闭不遗洒,待建工地有围挡,无扬尘,无乱倒垃圾;

5.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尺寸达标,完好无破损,内容合理并定期更换。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卫计委、交通运输局、发改委、各乡镇(区、办)

(六)社区

1.路面硬化无破损,有专(兼)职保洁人员,果皮箱、垃圾箱(房、池)数量足够、密闭,垃圾道封闭,垃圾日产日清,无污水乱流;

2.车辆停放整齐,院内市场、饮食摊点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3.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小广告);

4.绿化带无缺株短苗,无积存垃圾;

5.设有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合理并定期更换,防鼠、防蝇、防蚊设施齐全,无破损;

6.有活动室、图书室等活动场所;

牵头单位:市房管中心、各乡镇(区、办)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民政局、卫计委、文广新局、食药监局

(七)车站

1.公共厕所干净卫生无异味,不低于二类标准;

2.合理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密闭,日产日清;

3.干净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停乱放、无生活垃圾积存,无污水乱流;

4.餐饮店、食品店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证照,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散装食品接触人员持健康证明,购进食品有进货记录,无变质、伪劣、过期食品;

5.防鼠、防蝇、防蚊措施齐全,无破损。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各乡镇(区、办)

四、环境保护工作

(一)空气质量

1.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和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城市建成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分贝;

3.监测点与上级认定监测点相符;

4.自动监测点运行良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乡镇(区、办)

(二)水环境

1.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标,处理厂运转正常、管理规范、运行记录完整;

2.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以上处理;

3.排污企业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行、排放达标,排水系统出水符合受纳水域功能。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乡镇(区、办)

(三)医疗废弃物处置

1.有医疗废弃物、污水处理制度和规定,处理人员有培训资料和上岗证;

2.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交接记录完整、规范;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3.医源性污水处理记录齐全,定期进行致病菌监测,资料齐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乡镇(区、办)

五、重点场所卫生工作

(一)小餐饮店、小食品店

1.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营业证照,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散装食品接触人员持健康证明,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2.内外环境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容器密闭无破损,室内物品摆放整洁有序,隔墙离地,操作间、凉菜间密闭;

3.购进食品有进货记录,并索取相关票据,要保存至食品销售完后1个月以上;

4.有餐具洗消间(区),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能满足使用,消毒过程操作规范、记录完整,采用化学消毒要有3个水池并有标记;

5.无变质、伪劣、过期食品,生熟分开;

6.店内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无烟灰缸、烟头;

7.店内防鼠、防蝇、防蚊措施齐全,无破损;

8.盛放食品用具、容器有标识。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乡镇(区、办)

(二)小浴池、小美容美发店、小旅馆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证照,有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定期开展健康教育;

2.消毒工作规范,公用个人用品一客一洗一消毒;

3. 排风设施完善,空气清新,小浴池可见醒目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标识,理发店有皮肤病专用工具;

4.室内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无烟灰缸、烟头;

5.室内防鼠、防蝇、防蚊设施齐全,无破损。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食药监局、各乡镇(区、办)

(三)小网吧、歌舞厅

1.持有效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证照,有卫生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定期开展健康教育;

2.消毒工作规范,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

3.排风设施完善,空气清新;

4.室内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标识,无烟灰缸、烟头;

5. 室内防鼠、防蝇、防蚊设施齐全,无破损。

6. 消防设施合格,无未成年人上网现象。

牵头单位:市文广新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食药监局、爱卫办、各乡镇(区、办)

(四)学校(幼儿园)环境卫生

1.学校(幼儿园)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或相关规定;

2.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3.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

4.积极开展健康学校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牵头单位:市教体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食药监局、各乡镇(区、办)

(五)职业病防治

1.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3.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安全生产月”的有利时机,扎实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考核评价。

牵头单位:市安监煤炭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各乡镇(区、办)

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

(一)食品卫生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本辖区近3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

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

4.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5.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

6.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牵头单位:市食药监局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畜牧中心、农委、商务局、各乡镇(区、办)

(二)健康饮用水卫生

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

2.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

3.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有卫生监督文书及卫生监测报告;

5.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6.水箱定期清洗、消毒(每年不少于2次),记录完整。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卫计委、各乡镇(区、办)

七、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工作

1.有中长期免疫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2.辖区内预防接种门诊至少为合格门诊,有卫生部门批文,从业人员有上岗证,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3.近3年未发生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和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4.按期完成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要求;

5.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推广减盐、控油等慢性病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

八、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2.重点场所、公共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消杀工作;

3.有效治理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孽生环境;

4.开展鼠、蚊、蝇、蟑螂密度监测调查,建成区鼠、蚊、蝇、蟑螂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

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各乡镇(区、办)

九、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职责分工

1.营造健康人居生活环境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完成郑州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健康环境建设专业委员会

2. 构建健康社会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完成郑州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健康社会建设专业委员会

3.优化健康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完成郑州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健康服务建设专业委员会

4.培育健康人群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完成郑州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健康人群建设专业委员会

5.营造健康文体氛围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完成郑州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健康文化建设专业委员会

6.打造健康村镇工作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专项督查、达标检查,完成郑州市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牵头单位:健康村镇建设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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