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155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积存垃圾,有偿清运
  • 2018-08-03
  • 2018-08-14
  • 通知
  • 登政〔2018〕25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城乡环卫体系建设,创造更加优良的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积存垃圾实行有偿清运,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建立健全垃圾处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分级负责、注重长效的工作原则,全面做好城乡垃圾清运处理工作,对公共空间内积存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实行有偿清运。

二、工作办法

(一)责任主体

1. 市区8米以上主次干道范围内公共空间和建筑工地积存的垃圾,市住建局为责任单位;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内积存的垃圾,市房管中心为责任单位;无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内积存的垃圾,所属街道办事处为责任单位;市区各类院校(包括武术学校)内积存的垃圾,市教体局为责任单位;市直单位直接管理区域内积存的垃圾,所属单位为责任单位;嵩山风景名胜区内积存的垃圾,责任单位根据管理区域界定,具体参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加强嵩山风景名胜区容貌环境卫生和基础设施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登政〔2011〕58号)执行。

2. 城市建成区以外积存的垃圾,所属乡镇(区、办)为责任单位。

3. 市爱卫办牵头组织对积存垃圾实施有偿清运,建立健全村收集、乡(镇)运输、市处理的工作机制,并开展常态化督导巡查,及时发现认定各类积存垃圾。

4.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专业清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爱卫办认定的积存垃圾进行清理。

(二)有偿清运标准

1. 积存垃圾的有偿清运费用,按照实际清运费用的2倍,由市财政核减责任单位财力。

2. 对阻挠积存垃圾有偿清运工作的,按照实际清运费用的30倍,由市财政核减责任单位财力。

3. 对积存垃圾有偿清运不力的,根据垃圾积存量,按照每立方1万元的最高标准,由市财政核减单位财力。

(三)清运程序

1. 各责任单位和乡镇(区、办)要积极开展积存垃圾自查自清工作,建立健全环卫体系,实现垃圾日产日清、规范管理。

2. 市爱卫办成立积存垃圾督查组,牵头负责积存垃圾清运工作的督促指导;对督查中发现的未及时清运、积存垃圾,书面通知所属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清理。

3. 接到通知后,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组织清运,并及时向市爱卫办反馈处理情况;逾期未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由市爱卫办出具书面认定通知书,通知市住建局组织有偿清运。

4. 若对积存垃圾有偿清运工作中责任划分存在异议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爱卫办报告。最终责任划分以市爱卫办界定为准。

5. 市爱卫办负责在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书面认定通知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在次月15日前依据市爱卫办提供的认定数据,核算有偿清运费用,并及时向清运公司拨付。

(四)畅通发现渠道

向社会公布积存垃圾投诉举报电话(市爱卫办:0371-62865863);鼓励广大市民对城区内发现的3立方米以上且24小时内未能清理的积存垃圾进行投诉举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积存垃圾有偿清运工作,是建立健全垃圾清运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积存垃圾督查认定领导小组,副市长史战胜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杨战伟、市爱卫办主任李劲飞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具体负责积存垃圾督查认定工作。各乡镇(区、办)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抓工作落实,扎实做好积存垃圾的自查自清。

(二)加大投入,完善设施

各乡镇(区、办)要加大环卫设施投入,科学、规范建设垃圾中转站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严格执行清扫保洁作业标准,保证垃圾清运及时、处理到位,持续健全垃圾管理长效工作机制。

(三)标本兼治,长效管理

大力实施积存垃圾有偿清运工作,同步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建立“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作业模式,逐步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水平。

(四)严格奖惩,注重成效

将积存垃圾有偿清运工作作为每月城乡管理综合考核评先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连续未被处罚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并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做法;对积存垃圾清运不力、实施有偿清运次数较多的单位,在全市公开曝光、通报批评。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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