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193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财政,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意见
  • 2018-08-17
  • 2018-08-27
  • 意见
  • 登政〔2018〕2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省委巡视组巡视郑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财政预算管理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推进预算管理改革和制度创新增强预算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列中期财政规划,年度预算编制在相应年度财政规划框架下调整完善形成。部门预算编制要按中期财政规划要求,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人员经费严格按照目前的工资津贴补贴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人员待遇标准编制,坚持厉行节约,严禁超范围标准编制公用经费,公用运转经费严格执行定员定制标准,确保一般性支出压缩到位,“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合理编报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到位,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预算执行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超预算、无预算执行,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支出调整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预算的,要严格履行程序报批;年度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因新增工作任务需要增加的支出,优先从单位预算内调整予以解决,确需追加的,履行报批程序。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及其他应公开的信息要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时限要求、以政务服务网预决算公开统一专栏等为平台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跟踪、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二、严格银行账户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年检业务实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按照“不审批开户为常态、审批开户为特例”的原则,实行银行账户的开立管理。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部门单位要按照资金安全、服务周到和订立契约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严禁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部门单位或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严禁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和投资,严禁单位将财政性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严禁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严禁超范围使用银行账户,核算不同用途的资金。

三、严格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支出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直达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最终用款单位。加强现金管理,严控现金支出,积极推行使用公务卡,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要使用公务卡结算。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管控,积极推进电子化支付改革,对财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适时查处违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转。

四、严格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管理。执行征收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通管的收缴分离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的收取应使用正规票据,非税收入收取后应及时上缴国库。除法定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外,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非税收入征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款项。如发现擅自收取、滞留、坐支、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五、严格政府采购管理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在编制单位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和超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或政府采购资金未落实的,一律不得进行政府采购。对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避政府采购监管等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严格“三公”经费等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公费出国(境)经费支出,要按规定的程序、标准执行,坚决反对和制止铺张浪费行为。

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住宿、餐饮标准,严禁同城吃请、超标准接待。公务接待报销凭证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车辆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超标配备车辆,严格控制燃油、修理等费用,对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严禁公车私用和私车有偿公用,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租车行为,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制度,大力压缩租车费用,禁止非公务活动报销租车费用。

加强对公费出国(境)的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审批制度,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由组团单位负责结算。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要于回国后30天内报销费用,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费用必须于当年12月10前报销完毕,严禁跨年度报销。

加强会议费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数量、时间、规模、规格,遵循简朴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开支范围,严禁以会议费用列支与会议无关的费用,严禁发放礼品、纪念品等与会议、培训无关的物品。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定点场所出具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按规定发生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加强培训费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严禁无计划未备案的方式开展任何培训活动。大规模的市外培训执行市政府审批制度。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培训举办单位严禁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严禁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培训费报销时要提供备案意见书、本单位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加强差旅费管理。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控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有关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有关费用。

七、严格规范津贴补贴的发放

津补贴发放严格执行国家、省、郑州市和我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自行设置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等项目。严禁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凡不按照规定执行,巧立名目,擅自发放津补贴或者变相发钱发物的,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31号令),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严格杜绝设立“小金库”

预算单位所有收支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严禁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严禁以项目费、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严禁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将单位收入或资金转入工会、社会团体设立“小金库”,严禁收取回扣、佣金设立“小金库”,严禁编造虚假项目套取财政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严禁其他方法和手段设立“小金库”。

九、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严把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关,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可靠、合法合规。专项资金要严格按中央、省、郑州市和我市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发放职工福利等。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虚报、挪用、挤占、截留。

十、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年度末一律收回财政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由财政统筹安排。对部门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基本支出部分一律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专项支出部分属于本级财政安排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统筹使用,上级安排的确保第二年8月底之前使用完毕,未使用部分收回财政统筹使用。

十一、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市政府组成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确需举债的,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代为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举债采用政府债券方式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限额控制,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

加大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力度,严禁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债,不得以支付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债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券资金或改变既定用途,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融资渠道,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十二、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资产配置实行预算管理。资产购置计划纳入预算管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购置资产时,要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处置实行集中管理。对资产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行为,要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资产,要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现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规范操作,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资产租赁实行拍租管理。严格资产使用管理,从严控制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确需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合法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经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租。资产租赁收入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现有非税收入管理模式规范操作,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资产监管实行信息化管理。要依法设置资产账簿,按照全市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平台,申请资产配置计划,完善资产卡片台账,申报资产处置事项,编制资产年度报表,实现单位资产全口径动态监管,确保账卡、账实、账账相符。

十三、严格规范会计行为

明确财务管理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单位负责人和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制度的执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财务管理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财务机构和承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对财务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建立重要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规范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凡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建设项目发生较大或重生变更等,均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策,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后做出决策。

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财会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代理机构代理记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内部制约制度,完善支出手续,严把财务审核关。单位财务要实行统一管理,重大财务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单位各项支出要经内部审核流程后方可报销入账。

规范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要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按预算均衡用款,将资金及时支付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严禁平时支出不结账、年终突击报账、集中报账行为。部门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原始凭证的取得、审核、填制等要符合会计制度要求,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十四、严格责任追究

严肃财经纪律。要从讲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要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资金管理。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禁不止的行为,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预算收支管理、会计基础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三公”经费控制、现金提取和津补贴制度等各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格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严格责任追究。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工作负总责,要带头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出现私设“小金库”等重大违纪问题的单位,严格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发生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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