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8-00243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方案
  • 2018-12-25
  • 2018-12-28
  • 通知
  • 登政〔2018〕38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25日                  

 

登封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通知》(郑政文〔2017〕183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出让,优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建设秩序,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坚持“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优化发展服务环境,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科学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适用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登封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收回的存量土地),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计划

市文物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区、办),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储备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土地储备计划,与各乡镇(区、办)及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土地清表

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区、办)在文物勘探单位的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达到招标标准的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申请

对已拨付征收补偿费用的集体土地和签订国有土地收购合同并补偿到位的国有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1. 市文物局接到文物勘探申请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出现天气等不可抗力或阻工等不确定因素除外)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2. 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地下文物埋藏的,由文物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3.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有地下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局协调市国土资源局与上级文物部门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的事宜。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物局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4.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有地下文物埋藏,需要原址保护的,由市国土部门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5. 已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土地,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市文物局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六)土地供应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结束后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作为具备出让条件、拟组织供应的土地出让要件之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市文物局告知市国土资源局保护要求,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列入土地出让起始价格的成本参考要素。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

1. 负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2. 负责向市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市文物局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3. 负责协调市规划、财政、文物等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通报有关情况,解决考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 负责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5. 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

6. 负责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纳入土地收储成本,待地块成交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有关费用。

(二)市文物局

1. 负责与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区、办)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 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4. 发现地下由文物埋藏的,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并告知市国土资源局。

5.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市文物局告知市国土资源局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

(三)市财政局

负责在土地出让时依法足额收取土地出让费用,并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费用进行合理预算,及时予以拨付。

(四)市城乡规划局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区、办)

1. 配合市文物局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 负责拟出让土地上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的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 负责拟出让土地(包含有文物埋藏,需原址保护的土地)的看护和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文物勘探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按照上级规定的文物调查、勘探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地质情况,科学核定文物勘探每百平方米费用。经核算,2019年每百平方米文物勘探费用为1701.17元。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2.《国家文物局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文物字第248号);

3.《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与发掘费用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第243号、豫财预外字〔1998〕第48号、豫文物字〔1998〕第175号);

4.《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文物局关于重申建设项目涉及文物调查勘探发掘问题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计收费〔2001〕1724号);

5.《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6.《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豫建标定〔2013〕26号);

7.《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17〕1号)。

六、工作保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有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制度,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开拓创新,有效助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强协作,严格流程。建立文物勘探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文物工作的市领导牵头,成员单位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局、文物局、各乡镇(区、办)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对文物勘探等相关事宜进行分析、研判、部署、落实。各单位之间要建立起严密的工作联系,落实文物勘探联席会议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要求,保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注重统筹,确保落实。全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统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前置工作开展,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工作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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