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9-00155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若干政策
  • 2019-11-13
  • 2019-11-29
  • 通知
  • 登政办〔2019〕45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登封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3日                     

 

登封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金融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着力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郑州市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金融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郑政办〔2019〕6号)、《中共登封市委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登发〔201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政策的指导落实

1.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发挥好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和撬动作用。督促定向降准范围内的银行机构用好降准资金,加大对普惠口径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优化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分配,推广支小再贷款“先贷后借”模式,推动在登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实现“量增价优”。

责任单位: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

2. 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切实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增量信贷资源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倾斜,确保我市支持民营企业的信贷规模总量每年要保持合理增长。

责任单位: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3.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辖内法人银行业机构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推动辖内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努力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信贷计划。支持银行业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

责任单位: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4. 推进《河南省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百千万”三年行动计划方案》实施,完善金融服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对进入名录库企业的动态检测和更新管理,落实好融资主办银行制度,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财政局、工信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分局、税务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引导银行保险业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5.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新增贷款余额总量大、增速快及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大的辖内银行业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存放、重大项目融资、政银企合作、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倾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6. 市财政出资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首期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以后根据需要逐年增加。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挥风险补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对民营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针对种子期、初创期民营企业“首贷”“首保”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授信。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

7. 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为民营企业开展政府采购项下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资办)、市工信局、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8. 推动银行业机构通过人行征信系统的应收账款平台,针对民营企业创新开展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登封支行、市发改委、市工信局、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9. 继续深入整治金融行业不合规、不合理融资收费,严厉打击各种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行为,严肃惩处对民营企业乱收费、转嫁成本、存贷挂钩、借贷搭售、克扣贷款额度、不合理延长融资链条等问题。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人行登封支行、市发改委

10. 推广“银税互动”合作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对银行机构向无贷款记录的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享受郑州市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政府办(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11. 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根据在我市开展业务规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市财政局、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三、引导民营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2. 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挂牌(上市)融资发展。动态筛选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对后备企业实施分类指导,落实企业上市绿色通道,“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由各乡镇(区、办)积极对接已签约保荐机构的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大力推动企业上市。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各乡镇(区、办),市政府相关部门

13. 上市(挂牌)后备企业成功到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成功到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对我市企业成功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且募投资金80%以上投资在我市的,视同我市企业上市,享受同等奖励扶持政策。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成功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挂牌企业如从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转板“新三板”,视同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按“新三板”挂牌奖励标准奖励其相应的差额部分;挂牌企业如从“新三板”成功转板至创业板、中小板或主板,视同在境内外成功上市,按上市奖励标准奖励其相应的差额部分。对域外新三板挂牌企业或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将总部及工商、税务等关系迁入我市的,且不属于上述“买壳”、“借壳”情形的,视对我市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重视支持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同时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协调享受上级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

14. 对已公布的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的2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优质上市后备企业股权融资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0万元。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

四、加大财政资金综合支持力度

15. 加大财政资金、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落实市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通过上述贷款贴息、奖补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和“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

16.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基金与民营企业衔接机制,通过发挥基金资源整合功能,支持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有市场、有技术创新优势的民营企业,实施产业链核心企业引入、产业并购整合,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核心竞争力。积极鼓励基金和金融机构通过投贷联动模式,把民营实际需求和金融资源深度对接融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工商联

17. 通过增加政府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市财政每年按照1:1与省担保集团配套),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联盟等方式,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专业化运作水平,分散投资风险,充分利用国家投资担保基金政策,强化对三农、小微等经营主体的担保增信支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注册资本金达到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委

18. 市财政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扩大政府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同时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龙头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民营企业应急互助转贷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转贷服务,实现年转贷规模不低于10亿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五、合力营造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19. 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金融与民营企业的互联互通、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20. 充分利用登封市企业家沙龙平台、工商联等社团组织,举办银企对接活动,强化银企互动,及时对接金融产品供给和企业融资需求。推动金融服务创新,鼓励专业机构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手段,围绕企业不同成长阶段,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办(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21. 推动化解民营企业“三角债”问题,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建立工作台账,按要求对拖欠民营企业的应付账款“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要列入失信“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严禁发生新的违法违规拖欠。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乡镇(区、办)

22. 对重点优质困难民营企业进行纾困。在督促企业落实自救措施、真实共享信息、恪守诚信底线的基础上,指导按程序成立债委会,通过债委会工作机制识别和判断企业风险,对于债委会决定进行帮扶的企业,积极通过增贷、稳贷、债务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帮助企业脱困。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国资公司发行纾困专项债券,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23. 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出资入股、股权收购、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组建联合投资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办(金融办)

24.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培育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文化,在潜移默化中营造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和调动基层网点和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帮助其克服“惧贷、惜贷、难贷”心理,更加主动有效做好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驻登金融机构

25. 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治理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乱象,依法查处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黑恶现象,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政府办(金融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区、办),人行登封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登封监管组

26.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金融服务工作,根据本政策,结合实际,加快制定落实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全力支持纾解重点优质民营企业的流动性资金困难,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各有关责任单位要在每年12月15日将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以排序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各牵头单位要牵头制订该政策的实施细则和对奖补对象的考核标准,确保奖补政策精准科学。

责任单位:各乡镇(区、办),市政府有关部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涉及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已享受我市其他类似奖补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