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0-00007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畜禽养殖禁养区
  • 2020-02-27
  • 2020-02-28
  • 通知
  • 登政文〔2020〕14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7日                          


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对我市禁养区进行调整。

一、调整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六)《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八)《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九)《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十)《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十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十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的通知》

(十四)《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 少林水库一级保护区(0.7平方公里):少林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8.45平方公里):汇水河流的水域及一级保护区外1700米的陆域。

2. 纸坊水库一级保护区(1.58平方公里):纸坊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6.21平方公里):汇水河流的水域及其两侧200米的陆域、一级保护区外1000米的陆域。

3. 券门水库一级保护区(1.61平方公里):券门水库整个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5.27平方公里):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外1500米的陆域。

4. 白沙水库一级保护区(0.85平方公里):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水域及沿岸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10.75平方公里):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的水域及沿岸200米的陆域。

(二)嵩山自然保护区

嵩山自然保护区(264.3平方公里),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嵩山风景名胜区

嵩山风景名胜区(72.8平方公里)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四)城市建成区以及大冶镇、宣化镇、卢店镇、告成镇、徐庄镇、东华镇、大金店镇、颍阳镇、唐庄镇政府所在地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等人口集中区(67.53平方公里)。

(五)其他区域

1. 双洎河(4.2平方公里)、颍河(28.5平方公里)两岸200米范围内;

2. 基本农田保护区;

3.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严禁新建规模养殖场,已存在的养殖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二)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参照《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52条执行。

(三)其他区域管理参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登政办〔2016〕62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领导为组长,生态环境分局、农委、资源规划局、水利局、嵩管委、住建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动禁养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宋剑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畜牧服务中心主任高泉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乡镇(区、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二)强化部门协调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跨行业的技术规范,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划定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主动作为,加强沟通对接,明确各自工作任务,共享工作信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保障划定工作顺利进行。

(三)强化督导检查

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把握好重要时间节点,组织联合督导检查,加快工作推进;要加强排查,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准确掌握底数,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确保划定工作科学合理,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