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6-00275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城市管理
  • 2016-08-15
  • 2016-08-15
  • 通告
  • 登政通〔2016〕5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秩序,优化城市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建筑垃圾私拉乱倒、沿途遗撒、车轮带泥上路、不按规定倾倒处置等突出问题,重点治理运输车辆无证营运、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等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包括建筑垃圾产生、清运、中转、消纳等环节。
  二、市住建局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交警)、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各乡(镇)区、办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三、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和持有道路运输经营相关证件。必须具备建筑垃圾清运及处置资质,并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需在市区禁行道路通行的,应办理禁行线路通行证。
  四、产生建筑垃圾需要清运的单位及个人,应在清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向市住建局申报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处置方案等内容,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需要用建筑垃圾回填施工场地以外坑、洼地的,应当向市住建局备案。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须使用水泥等硬质材料进行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及排水设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软质后拉式机械密闭装置。
    六、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市住建局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七、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市住建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清运建筑垃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受纳场所。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弃置受纳场所的日常排查、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向市住建局通报。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坚决予以制止、处理(罚)。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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