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0-0011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通知公告,野生动物
  • 2020-08-20
  • 2020-08-20
  • 通告
  • 登政通〔2020〕12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行为,强化陆生野生动物源头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登封市全市行政区域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毁巢穴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河南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其他情形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六、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

登封市林业局:0371-62855900;登封市森林公安局:0371-62856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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