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城区道路设置标志标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30日
登封市城区道路设置标志标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道路标志标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出行便利,维护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道路设置标志和标牌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道路标志标牌,是指为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方便公众出行、导示、辩分方向等,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内和城市广场周边设置的交通标志、地名标牌、公共服务指示标志。
第三条 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城区道路标志标牌设置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 市公安交警、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交通标志审核、设置,市民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地名标牌审核、设置。城区道路交通标志和地名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和城市广场周边设置道路交通标志牌、地名标志牌。
第五条 市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指示标志的,应当编制公共服务指示标志设置规划,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
编制公共服务指示标志设置规划,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良好市容市貌、方便公众出行的原则,严格规范和控制在公共绿化带及城市广场设置标志标牌。
标志标牌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应与周边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标志的支撑杆体应采用多杆合一的综合杆。
第六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道路标志标牌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道路标志标牌设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维修制度,道路标志标牌污损的,应及时修复。道路标志标牌不再具有指示功能的,设置单位应及时拆除。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擅自设置道路标志标牌的行为,及时通知设置单位对残缺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标志标牌进行加固、修复或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设置道路标志标牌的,可以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举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绿化带设置标志标牌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设置用于经营服务的道路标志标牌,按照户外广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