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0-00162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气象
  • 2020-12-02
  • 2020-12-15
  • 通知
  • 登政文〔2020〕146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日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

 

第一部分  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对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效发挥气象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防灾减灾和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积极作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登封市实际情况,特编制《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  强制条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该部分内容是对城乡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订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订版);

3.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

4.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5.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7.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8. 《河南省气象条例》;

9.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10. 《河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河南省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的公告》(豫气办发〔2019〕2号);

11. 《登封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

12. 国家、河南省、登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13.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第四条  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21-2035年,与《登封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规划末期时间保持一致。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 观测站点须长期稳定。

2. 气象站探测环境控制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

3.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4. 在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同时,应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的需要,使保护和建设协调发展。

第六条  主要任务

1. 根据登封市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标准;

2. 对在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

第七条  实施与管理

本规划是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在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中的法定性文件。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批准后施行。自本规划批准施行之日起,在保护范围内进行的规划、建设、改造、保护与管理均应执行本规划。

 

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规划对象

本次规划对象为位于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村的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

第九条  保护范围

1. 本体界定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本体25m×25m范围。

根据《登封市气象局国家气象观测站地理测绘报告》,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拐点及中心坐标为:

点号

纵坐标

横坐标

高程

备注

1

3818302.729

417839.539


边界点

2

3818302.269

417864.535


边界点

3

3818277.276

417863.964


边界点

4

3818277.736

417838.968


边界点

5

3818290.002

417851.752

413.2

中心点

34°29′21.123028″

113°06′20.364862″

                                    说明:该数据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保护范围

以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中心点为基准点,气象观测场周边800m为核心保护区;气象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气象观测站周边限制规划区。

第十条  核心保护区保护标准

1. 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2. 保护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1/8;

3. 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4. 气象观测场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5. 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

6. 气象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50米;

7. 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100米;

8. 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200米。

第十一条  限制规划区保护标准

1. 气象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 气象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4. 在气象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5. 气象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第十二条  气象设施保护要求

在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及周边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部门职责

登封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登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城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保护措施

1. 本规划经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新建、改建和扩建气象台站和设施,应当符合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标准。

2.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应在气象观测场四周800米的路边、田边等位置,在不同方位设立多个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界桩,对风险较高的地段要加密布设。同时应在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外围显著位置(如公路边、十字路口)设立多个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公告牌,标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和公告事项。保护界桩、公告牌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损坏或移动。

3.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该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同级政府或者建设单位承担,并保证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4. 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1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迁移的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5.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本规划应随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做相应的修编,并纳入新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批准实施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本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2. 影响源与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

3.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地面气象观测场周围树木及建(构)筑物限制建设相对高度

附件1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区范围

                                                                                                                                                       单位:米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类别

气象观测场围栏以外四周向外延伸距离

国家基准气候站

2000

国家基本气象站

1000

国家一般气象站

800

附件2

 

影响源与地面气象观测场围栏之间的最小距离

                                                                                                                                                      单位:  米

影响源类别

国家基准气候站

国家基本气象站

国家一般气象站

铁路路基

>200

>200

>100

公路路基

>50

>50

>30

人工建造的水体

>100

>100

>50

垃圾场、排污口等其他影响源

>500

>500

>200

附件3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地面气象观测场周围树木及建(构)筑物

限制建设相对高度

                                                                                                                                                                                         单位:米

距  离

50

100

150

200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600

650

700

750

800

日出日落方位

6.1

12.3

18.4

24.6

30.7

36.9

43.0

49.1

55.3

61.4

67.5

73.7

79.8

85.9

92.1

98.2

其他方位

6.3

12.5

18.8

25.0

31.3

37.5

43.8

50.0

56.3

62.5

68.8

75.0

81.3

87.5

93.8

100.0

说明:1. 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遮挡仰角≤7.00°;
2. 其它方位障碍物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
3. 以气象观测场海拔高度为基准高度。

附 录  本规划名词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影响源”是指对气象要素代表性或气象仪器测量性能有影响的各类源体。注:主要包括热源、污染源、辐射源、电磁干扰源等,如铁路、公路、水体、垃圾场、排污口等。

“障碍物”:是指观测场以外高出观测场地平面1米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体。

“高度距离比”:是指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之间的距离之比。

“遮挡仰角”:是指从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

“大型水体距离”:是指水库、湖泊、河海等水体的历史最高水位距气象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

“日出方向”:是指所在地夏至日的日出方位和冬至日的日出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日落方向”:是指所在地夏至日的日落方位和冬至日的日落方位之间所形成的夹角区域。


第二部分  规划图件

第三部分  规划说明

 

一、规划背景及编制过程

随着登封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迅速扩大,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市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2012年,207国道向西扩宽,气象局业务用房1/3被拆迁,附属用房全部拆除,净地面积减少一半,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无法满足该局业务工作需要。为推进一流台站建设,提升基层气象现代化水平,保障气象事业健康发展,急需迁建。经多方协调,登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登封气象观测站进行整体迁移,登封市人民政府对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建设用地、建设资金、编制新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做出承诺。

根据《登封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登封局现址要建设大周封祀坛公园。市政府决定公园建设指挥部设在气象局办公房二楼,8月底之前就要入驻,这样气象局的业务办公条件将受到严重影响。加上少林路的修建,路被挖断,登封气象局人员上班出行十分困难。各种情况逼迫登封市气象局必须尽快搬迁,以利于登封气象事业健康发展。

为了切实加强对拟迁于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村的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保护,保障气象探测设施稳定运行和气象预报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气象事业在登封市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和为人民生产生活服务等领域的积极作用,2020年11月,登封市气象局委托我院开始编制《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

2020年11月13日,本规划通过了专家评审会,并提出了15条修改完善意见。

2020年11月,我院按相关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本次规划成果。

二、气象观测站现状分析与评价

(一)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基本情况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始建于1968年5月,建于登封县城关南门外,东经113°03′,北纬34°30′,后因改善条件和城市规划等原因,进行1次迁址,于1999年1月迁至现址,现址位于市西郊登封市登封大道中段,建站时站东面为城区,西面、南面为农田间或零星住户,西北为小山丘生态林,观测场以及周边环境下垫面为粘土或沙壤土。拟迁新址位于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村村,在现址东北方9.13千米处,距市区边缘直线距离约3.5千米。气象观测场拔海高度413.2米,比现址低13.9米。

(二)代表性分析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是国家气候观测网的一般站点。该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登封地区天气、气候变化的重要依据,是提高登封市预报预测准确率、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及气象灾害防御能力的重要保证。地面气象观测记录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及比较性。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代表的是登封市市域内的平均气象状况,气象站址的设置必须具有代表性。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的观测资料是分析登封地区天气、气候的重要依据,也是登封市防灾减灾的重要依据,代表的是登封市范围内的平均气象状况,观测站址的设置必须具有代表性。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位于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村,在现址东北方9.13千米处,距市区边缘直线距离约3.5千米。气象观测场中心位置为东经113°06′20.365406″,北纬34°29′21.123522″,气象观测场拔海高度413.2米,周边为山地、果树间作,土壤为沙壤土地,与现址均处于同一气候区,能够代表当地天气气候特征。

(三)准确性分析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的气象观测场大小为25m×25m,场内规划建设应满足环境优美、气流通透、设备标准、规划有序、安置准确、布局美观整洁等要求。气象观测场周围没有对气象探测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者其他源体。观测设备和观测方法应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的相关技术要求,使观测数据具有较好的准确性。

(四)连续性分析

登封市国家气象观测站自1968年建站至今,历经1次迁建,迁建原因主要是对气象观测场环境条件的改善和后期城市发展的需要。但迁建位置相对较近,观测资料相对完整,对气象资料的比较性无明显影响。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对资料连续性的比较要求。

(五)气象探测环境分析

1. 现状分析

气象观测场新址四周空旷,视野开阔,周边500米以内没有污染源和干扰源。气象观测场周围1km范围内均为林地、农田,除部分树木以外,气象观测场四周保护范围内无明显遮蔽物,没有对气象资料准确性有影响的大型锅炉、废水、废气、垃圾场等干扰源或其他源体。业务用房位于气象观测场西南部,建筑面积2157平方米,业务用房最高点低于气象观测场平面,距高比小于0,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气象探测环境现状评分为94分,符合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 31221-2014)对国家一般气象站的要求。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新址基本情况表

经  度

113°06′20″E

纬  度

34°29′21″N

观测场拔海高度

413.2米

日出方位

61.1°~ 118.9°

日落方位

241.4°~ 298.9°

观测场规格

25米×25米

占地面积

45.12亩

探测环境评分

94分

在城镇何方

东北方

当地最多风向

NNE

与现址高差

13.9米

在现址何方

东北方

与现址直线距离

9.13千米

净空条件(高空、雷达)是否满足

R  否 □

电磁环境(高空、雷达)是否满足

R   否□

气象观测场四周0-360度障碍物仰角图

2. 规划分析

气象观测场位于登封市中岳区东张庄村,其西南侧为城市规划区。气象观测场四周2km范围内为基本为生态绿地,属于非建设用地,包含极少面积二类居住用地,没有规划工矿区。规划周边环境符合气象观测场探测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的详细规划,气象观测场位于气象观测站业务楼东北约60m外。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气象观测场周边30m内均为草坪,要求灌木种植不高于1m,符合气象观测场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的环境保护要求。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总平面图

根据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周围建(构)筑物限制建设相对高度的要求,距离气象观测场60m处的建筑限制高度最高为7.37m,业务楼位于60m开外,设计层高为3F,符合气象观测场周围建(构)筑物限制建设相对高度的要求。

三、上位及相关规划分析

《登封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

在该规划中,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现址位于城市规划区之外,且地势较高,利于气象探测环境长期保护,是登封市区附近较为适宜的建设气象站用地。

四、规划总论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为指导,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需求,以《气象法》为准绳,按照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力保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处于优良状态,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为应对气候变化和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原则

1. 观测站点周围环境须长期稳定;

2. 气象探测环境控制应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化;

3.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控制,分步实施的原则;

4.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控制范围界定应清晰,实现线界落地;

5.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与城乡总体规划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乡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三)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修订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订版);

3.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623号);

4.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第7号令);

5. 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通知》(气发〔2004〕247号);

6.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指南》;

7.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8. 《河南省气象条例》;

9.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10. 河南省气象局《关于2019年河南省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的公告》(豫气办发〔2019〕2号);

11. 《登封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

12. 国家、河南省、登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13. 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现状调查的相关资料。

(四)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年限为2021-2035年,与《登封市城乡总体规划(2018-2035)年》规划末期时间保持一致。

当《河南省登封市国土空间规划》修编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五)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审批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六)主要内容

1. 根据登封市气象观测站的等级、性质和布局等特点,确定保护范围、内容和标准;

2. 对在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各种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科学、合理、严格有效的控制和保护。

五、保护规划控制内容

(一)气象探测环境定义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二)保护范围划定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和《河南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2019年河南省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范围的公告》(豫气办发〔2019〕2号)文件,确定以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观测场中心点为基准点,气象观测场周边800m为核心保护区;气象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为气象站周边限制规划区。

(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1. 核心保护区保护标准

(1)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2)保护区内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1/8;

(3)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

(4)气象观测场四周3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5)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公路路基距离>30米;

(6)气象观测场围栏与人工建造的水体距离>50米;

(7)气象观测场围栏与铁路路基距离>100米;

(8)气象观测场围栏与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距离>200米。

2. 限制规划区保护要求

(1)气象观测场四周应空旷平坦,保持气流通畅和自然光照;

(2)气象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向90°范围内5000米、其他方向2000米,在此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

(3)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4)在气象观测场1000米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

(5)气象观测场四周不得有致使气象要素发生异常变化的干扰源。

(四)气象设施保护要求

在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及周边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六、规划实施

(一)部门职责

登封市气象局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登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城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待本规划批准后,由登封市人民政府发文实施规划,登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建设项目时应严格执行本规划。

(二)规划实施的建议和措施

1. 本规划批准实施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登封市人民政府批准。

2. 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国家一般气象站站址应至少保持30年稳定不变。本规划期限与城乡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后期应随城乡总体规划的修编做相应的修编,并纳入新的城乡总体规划之中。

3. 本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在建设前必须将本规划提出的探测环境保护要求作为项目设计的依据之一。

4. 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加以重视和政策扶持,将探测环境的保护予以量化,落到实处。

5. 为使本规划能顺利实施,登封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合作和协调,共同推进登封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的规范化建设。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