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实际,经依法审查,现将登封市市级行政执法主体清单通告如下:
1. 登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 登封市教育局;
3.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登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登封市财政局;
7. 登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登封市公安局;
9. 登封市民政局;
10. 登封市林业局;
11. 登封市司法局;
12. 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14. 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5. 登封市交通运输局;
16. 登封市城市管理局(登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17. 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18. 登封市商务局;
19. 登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 登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1. 登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2. 登封市应急管理局;
23. 登封市审计局;
24. 登封市统计局;
25. 登封市医疗保障局;
26. 登封市水利局;
27. 登封市残疾人联合会;
28. 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9. 登封市机要保密局;
30. 登封市档案局;
31. 登封市新闻出版局;
32. 登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3. 登封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4. 登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35. 登封市徐庄镇人民政府;
36. 登封市大金店镇人民政府;
37. 登封市颍阳镇人民政府;
38. 登封市白坪乡人民政府;
39. 登封市卢店街道办事处;
40. 登封市唐庄镇人民政府;
41. 登封市石道乡人民政府;
42. 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
43. 登封市少林街道办事处;
44. 登封市宣化镇人民政府;
45. 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
46. 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
47. 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
48. 登封市告成镇人民政府;
49. 登封市大冶镇人民政府。
同时,《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登政通〔2019〕14号)废止。
特此通告。
2022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