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3-00030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意见
  • 2023-01-03
  • 2023-01-10
  • 意见
  • 登政文〔2023〕1号
  • 有效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保我市重大行政决策严格遵守决策原则、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决策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经过充分论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三)坚持全面监督原则。市政府作出重大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与审计机关的监督。决策承办单位接受市政府办公室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1. 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 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 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 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5.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的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6. 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7. 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全面推进目录管理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拟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程序如下:

1. 征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研究论证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相关部门(单位)未申报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2. 初审。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市政府各位副市长审核,报请市长同意。

3. 目录审定及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并按程序经市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4. 目录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三)研究论证决策事项建议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在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前,应经研究论证,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1. 落实上级政府安排部署或者市长、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的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2. 市政府所属部门、乡镇(街道)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研究论证;

3.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案办理单位研究论证;

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市长或副市长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研究论证。    

三、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决策承办部门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

(一)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1. 落实上级政府安排部署或者市长、副市长提出的决策事项,按照政府各部门法定职能确定承办单位。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因职能交叉难以确定承办单位的,由市长、副市长指定;

2. 市政府各部门、乡镇(街道)提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提出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3.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经研究列入决策事项的,由提案的牵头承办部门为决策承办单位。

4. 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后,相关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职责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方案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1. 起草决策方案,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信息,着力提高政策决策的精准性。

2.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3.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的,应当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4. 决策草案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任务,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

5. 决策事项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座谈会、公告栏等方式组织公众参与,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6.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7.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8.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依据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完善决策方案,并在决策方案制定说明中对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未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9. 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解读工作。

(三)决策合法性审查

1. 基础资料。决策草案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决策承办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及具体规定;(3)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4)合法性初审意见;(5)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6)需要的其他材料。

2. 审查内容。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2)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3)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3. 审查方式和期限。市司法局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调查研究、现场考察、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开展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4. 审查意见。市司法局应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审查意见: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调整草案、补充相关措施、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不予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审查意见是市政府内部工作资料,不对外产生效力,不得向外部泄露。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未完全采纳市司法局审查意见的,应在事项提请研究中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5. 其他要求。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明示法律风险后提交市政府研究。除此之外,不得将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研究。

(四)实行决策后评估

市政府在通过决策方案时,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执行单位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定期对决策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重大行政决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站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履行组织领导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推进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流程管理。市政府办公室要按照规范、严格、审慎的工作要求,完善决策事项办理流程,明确各单位报请市政府审议决策事项时必须履行的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决策事项,一律不予收件办理,按规范要求退回并责令对程序缺失、材料补正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办公室要通过定期通报和重点事项督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汇总进展情况报市政府,指导承办单位、执行单位严格遵照程序要求和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年度事项保质保量完成。对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单位,予以严肃通报。

(四)健全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将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和考核评价体系,将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对违反程序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五)建立归档制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决策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送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并在决策完成后30日内完成统一入卷归档,同时将入卷归档材料复印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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