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19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市与乡镇(街道)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经济活力。经研究,决定对市与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优化财力分配格局,简化市与乡镇(街道)财政结算办法,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充分调动乡镇(街道)发展经济、组织收入、干事创业的工作积极性,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登封实践提供坚实财政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分类管理。根据经济发展现状,将全市乡镇(街道)划分为四类:一是城市综合管理类,包括少林办、嵩阳办、中岳办、卢店办;二是经济发达类,包括大冶镇、告成镇;三是产业升级挖潜类,包括东华镇、大金店镇、徐庄镇、宣化镇、白坪乡、君召乡;四是生态建设类,包括唐庄镇、石道乡、颍阳镇。
2.坚持收入属地管理。改变现行按企业级次及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归属的办法,调整为根据纳税主体的登记注册地划分收入范围。规范税收征管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税收流失。
3.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各乡镇(街道)按照收入范围,对辖区内企业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并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招商引资,积极拓展增量税源。超收入基数部分给予全额或高比例分成,短收部分进行赔补。
4.坚持财权事权匹配。根据机构改革后乡镇(街道)的职能职责,赋予乡镇(街道)与其承担事权相匹配的财权,构建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划分市乡收支范围
1.收入范围
市本级财政收入包括:登记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纳税主体在我市缴纳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契税、非临时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登封禹中供水有限公司代扣代缴的水资源税;市本级各征管部门收取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全部的专项收入;市本级各部门所属资产产生的出租出借收益、利息收入;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作为受益主体接受的捐赠收入;市本级各部门上缴的其他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本级各部门为实施主体谋划的专项债收益等政府性基金收入。
乡级财政收入包括:乡镇(街道)辖区内登记注册纳税主体缴纳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主要是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临时占用耕地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等;乡镇(街道)所属资产产生的出租出借收益、利息收入;乡镇(街道)作为执法主体执法所形成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乡镇(街道)作为受益主体接受的捐赠收入;乡镇(街道)上缴的其他收入;以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谋划的专项债项目形成的收益。
2.支出范围
市本级财政支出包括:市本级财供人员的基本工资及五险二金、公务交通补贴、市直单位在乡镇工作人员的乡镇工作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遗属补助、全员目标考核奖、文明奖、取暖补贴、年度综合考评奖,公益性岗位工资等;市直部门运转经费;基本民生及事业发展专项支出(含上下级转移支付、2024年以前企业享受的奖补政策和市本级项目落地时产生的土地租金)。
乡级财政支出包括:乡镇(街道)财供人员的基本工资及五险二金、公务交通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遗属补助、全员目标考核奖、文明奖、取暖补贴、年度综合考评奖,公益性岗位工资等;乡镇(街道)基层政权运转经费;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的经费补助支出;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包含消化乡镇(街道)隐性债务及化解政府拖欠企业账款、兑现辖区内企业2024年1月1日后新享受奖补政策所需资金、乡镇使用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应负担的本金及利息、2024年1月1日后项目落地时租用未征收到位土地的租金、其他人员工资、乡镇(街道)承建项目所需配套资金等。
(二)合理核定乡级收支基数
1.收入基数
原则上收入基数只核定税收收入,以各乡镇(街道)2023年税收收入实际完成情况为基础,结合未来三年预期平均增长5%核定,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不纳入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
支出基数主要包括:人员经费、运转经费、村(社区)支出、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等。
(1)人员经费。依据各乡镇(街道)2024年3月份在编在岗实际人数核定。主要有:财供人员基本工资及五险二金、公务交通补贴、乡镇工作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遗属补助、公务员年度考核奖等。
(2)运转经费。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经济类型、财供人员人数、辖区人口及面积等因素核定。
(3)村(社区)支出。主要有:村“两委”干部报酬、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社区工作者报酬、村级(社区)组织办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服务群众经费等。各项支出的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政策据实核定。
(4)社会事业发展支出。社会事业发展支出根据乡镇(街道)类型分类核定。
(三)结算办法
1.定额上解(补助)。乡镇(街道)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超出部分定额上解市级;乡镇(街道)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由市级予以定额补助。
2.专项上解(补助)。各乡镇(街道)的大气污染防治、季度绩效评价等专项考核扣款、债券还本付息等转移性支出,按照有关文件或标准据实上解市级。市非煤矿产资源服务中心代征资源税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全部承担,上解市级后由市级列支。
3.超收分成。乡镇(街道)税收收入完成收入基数并实现超收的,实行超收分成。城市综合管理类按市乡3:7分成,经济发达类按市乡2:8分成,产业升级挖潜类按市乡1:9分成,生态建设类超收部分全额留归乡镇。
4.短收倒扣。乡镇(街道)税收收入未完成收入基数的,按照短收额扣减财力,市财政只保障支出基数内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和基本民生支出。
5.其他各项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为各乡镇(街道)的固定收入,市级不分成。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在体制运行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分类归属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实行动态调整。
2.在体制有效期内,收入支出基数核定后三年不变,随后年度视情况重新测算,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3.对2024年1月1日前落地的飞地经济,税收收入划归企业登记注册地;对2024年1月1日后落地的飞地经济税收收入,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登发改〔2019〕51号)一事一议确定。
4.对以前年度市乡结算形成的现金超调或欠拨问题,逐步进行消化。
5.实行市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后,乡镇(街道)的财力与现金调度正挂钩,无财力则无现金,有财力则全额保障现金。
三、工作要求和配套措施
(一)坚持以发展为中心。各乡镇(街道)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立足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
(二)切实强化预算管理。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规范编制、及时公开财政预决算,深入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持续优化支出结构,严控一般性支出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
(三)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各乡镇(街道)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征管工作,严禁恶意争税、买税、卖税。税务部门要按照市乡两级的收入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税源管控,及时向财政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提供准确的税收数据。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加快推进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养人员准入和经费供给,坚决杜绝吃空饷等增加财政支出行为。
(五)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府债务管控,严禁违法违规举债,谋划实施项目前应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乡镇(街道)实施债券项目的相关债务本息自行偿还。
四、其他事项
(一)本轮市乡财政管理体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我市此前下发的涉及市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轮体制执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大财税政策或全市财力结构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可适时对市乡财政管理体制作相应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