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5-00047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其他文件
  • 2025-09-19
  • 2025-09-24
  • 通知
  • 登政办〔2025〕11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嵩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公务人员及车辆通行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嵩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公务人员及车辆通行保障管理工作,确保公务活动高效、有序开展,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太室山景区、少林景区、中岳景区等嵩山风景名胜区全域内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

二、管理原则

遵循依纪依法依规、权责统一、必要准入、规范有序的基本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提升监管效能,并兼顾应急优先的服务保障。

三、人员管理

涉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入风景名胜区执行公务时,要规范着装、佩戴工作证件。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入口闸机处,设立工作人员(或执法人员)专用通道,经查验工作证件后,快速放行;严禁涉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非因执行公务通过专用通道进入风景名胜区,或顺带非工作人员进入景区,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顺带非工作人员一并进入的,需提前或现场报经嵩管委批准。

四、车辆管理

嵩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原则上不进入车辆,涉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进入景区执行公务时,其驾驶的公务车辆或制式执法车辆需统一停放在指定停车场(位),由文旅集团协调停车免费事宜。工作人员通过专用通道进入景区后,统一换乘由景区提供的、符合景区环保和形象要求的执法巡逻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活动,嵩管委和文旅集团负责车辆协调保障工作。

因运输大型设备、押解或其他特殊情形确需使用本单位制式执法车辆进入风景名胜区核心特定区域的,应当提前或现场向嵩管委进行备案登记,车辆要严格遵守风景名胜区指定的行车路线和停车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对游客和环境影响。如因执行紧急公务,包括110出警、120急救、消防救援、应急抢险救灾、紧急救援、森林防火、通讯保障等,特殊公共事务车辆需进入核心景区区域的,可采取先进入、后报备原则,在消防通道门口经景区治安管理大队核验后进入景区,执行公务完毕后立即向嵩管委进行事由及人员实名登记备案。

经审批出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及人员要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嵩管委要强化日常管理,对违规行为发现一例、处理一例,情节严重的将相关问题报送至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如发现涉及违规使用公车情况,直接报送至市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025年9月19日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