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嵩山风景名胜区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障世界文化遗产与生态资源安全,持续优化旅游环境与服务质量,增强游客满意度和获得感,加快建设世界级文化旅游目的地。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嵩管委”),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等涉景区管理部门职能定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文旅文创融合”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权责统一、精简高效、协同联动等原则,严格履行管理及执法职责,提升工作水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太室山景区、少林景区、中岳景区等嵩山风景名胜区全域内的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管理活动。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由分管文化旅游工作的副市长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嵩管委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的管理及执法职责。涉景区管理部门,包括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司法局、资源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文物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消防大队等,依法履行各自领域内的管理及执法职责,高效处置违法行为。
(二)职责分工
1.嵩管委职责。
负责日常管理及执法工作的信息报告、线索移送、联动调度及基础保障;统一受理案件线索,含景区上报、游客投诉、上级交办案件等,按涉景区管理部门职责,精准、及时移送至责任部门,跟踪案件处置情况。
实施网格化、常态化巡查检查,履行《风景名胜区条例》赋予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责,重点查处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的违法活动。对巡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要采取现场制止、证据固定等初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至相关责任部门。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嵩山风景名胜区行政公务人员及车辆通行保障管理的通知》,完善涉景区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及行政执法人员、车辆管理出入机制,保障相关执法车辆及人员有序进出景区,并提供必要的协调与后勤支持。
在相关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期间,加强与管理部门对接,履行好相关保障职责,确保与管理部门沟通顺畅、衔接无遗漏,共同维护好嵩山风景名胜区安全稳定大局。
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相关景区管理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原则上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形下可临时组织。行动应聚焦拉网式“大排查、大整治”,着力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2.涉景区管理部门职责。
依法独立承担风景名胜区内属其法定职责领域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以更高站位、更严标准、更实举措,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深入景区一线督导指挥,切实保障本单位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质效;接到报案或嵩管委线索移交通知后,要立即响应,严格履行本单位职责,积极按照相关执法要求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同步将处置结果按程序反馈,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嵩管委配合的,要明确告知相关事项。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日常管理和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执法规范、着装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要求,文明执法,维护风景名胜区形象。
3.属地乡镇(街道)职责。
风景名胜区所属乡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居民、商户、农家乐、民宿等开展风景名胜区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按照《登封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中行政处罚职权事项清单,落实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日常巡查与基础管理职责,对于巡查中发现或接群众举报超出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现场、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承担相关法定职责的涉景区管理部门报告,并负责案件处置的跟踪督办。
四、责任追究机制
(一)嵩管委责任
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属于其日常管理或应当报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予以处置而不查处或处置不到位的;对超出自身执法范围的问题,发现后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协调不力、保障不到位,导致相关执法活动不能顺利实施的,将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等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涉景区管理部门责任
在风景名胜区内执法时损害风景名胜区形象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日常巡查检查中履行职责不力、工作失职,未发现其权属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嵩管委移交的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不接收、不处置,拖延、违规处置的,嵩管委有义务将工作人员的相关情况报告至市政府、市纪委监委,调查属实后,依纪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三)属地乡镇(街道)责任
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属于其日常管理或应当报告的违法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对发现后应当报告相关执法部门的违法行为,未履行报告职责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登封市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属于乡镇行政处罚职权范围,未落实执法管理责任的;对相关管理部门依法提出的配合执法要求,乡镇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影响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202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