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免予处罚情形 |
1 | 无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2 |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先行建设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后果,且建设单位主动停止建设、自行关停或者恢复原状的。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
4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0.1倍,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 |
5 | 未设置或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
6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当日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
7 |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单位不正常使用3台以下焊机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立即整改的。 |
8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9 |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六条。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 |
10 | 其他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三条。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备注 | “首次”起算是从生产经营者注册登记之日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