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256
  • 登封市民政局
  • 建议
  • 2017-10-19
  • 2017-10-19
登封市民政局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2017)23号建议的答复

建议内容:

案由:近年来,国家和省市一直致力于殡葬改革,虽然实行了火葬制度,但目前还普遍存在以下现象:火葬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土葬、乱埋乱葬、滥占耕地、修建大墓豪华墓等;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耗费了大量木材、石材、水泥,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生态环境破坏的不良后果;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奢侈浪费现象滋生蔓延,加重了群众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的文件精神要求,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殡葬设施的投入,加快城乡公益性公墓,殡仪馆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扶持力度。公益性公墓可以从根本上解除群众亡故火化后骨灰寄存的后顾之忧,十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是杜绝骨灰装棺二次埋葬,促进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的关键因素,是开展平坟扩耕工作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殡葬制改革是国家大力提倡的工作,虽然火葬制度已经推行,但火化后农村大部分仍然进行土葬,这给原本希望节约土地的初衷大打折扣。公墓的成本太高,这令多数老板姓望而祛步。

建议:在各个农村集中建设祠堂,供集中存放骨灰盒并供祭祀之用。祠堂的建设费用采用村民自筹加政府补贴的方法进行。

答复内容:

2005年8月22日,登封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各乡镇区办骨灰堂和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意见》(登政[2005]23号),该《意见》明确指出:各乡镇(区、办)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一名副职主抓此项工作。同时,要以乡镇(区、办)或村委会为单位进行建设,建设资金由乡镇(区、办)和村委会负责筹措。

2014年4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主体是各乡镇(区、办)。因此,各乡镇(区、办)要严格按照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建设工作,并对原村建公墓合理改造,使其充分利用。

市民政局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部门,要对公墓(骨灰堂)的建设进行督导检查,在用地规划,建设规格等方面给予指导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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