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453
  • 登封市卢店镇
  • 建议
  • 2017-11-23
  • 2017-11-23
登封市卢店镇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B(2017)53号建议“解决农村出嫁女、离婚女土地纠纷问题”的答复

答复内容:

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中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日益壮大,由此涉及收益分配、土地补偿等利益纠纷和矛盾日益凸显。具体表现在: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妇女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离出来;如户口移回娘家,前夫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有的村还强制将出嫁女户口迁出。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部分用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部分用于补偿被征地农民。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时,虽然政府都明确要求要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村集体土地转让收益都被“男户”人均分配,居民小区开发,“男户”可以优惠价购买住房,而“女客”无权享有。

三、村规民约监管存在盲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加上目前法律对村规民约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善,造成实践中相关部门的相互推诿,导致不合法的“村规民约”理直气壮地存在,进一步滋长了部分村及村民的侵权行为。

四、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一些法律政策表面上看来是中性的,但是由于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给女性带来不利,如我国现有的土地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以户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造成对出嫁女、离婚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经不单纯是妇女权益问题,它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等一系列深层次问题。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已成为当前妇联信访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

下步工作计划:

一、加大普法宣传工作的力度。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体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与宣传,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有必要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建议对农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将同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相冲突和抵触的内容彻底予以清理废止,对拒不执行的村,由镇政府代替村制定土地权益分配方案,对具体操作也实行全程托管,确保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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