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7-00362
  • 登封市工商质监局
  • 提案
  • 2017-10-23
  • 2017-10-23
登封市工商质监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登封市工商质监局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159号提案的答复

提案内容:

在近几年的节假日,特别是灯节时期,部分市民和学生在公园、广场或空旷的田野,任意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今年为保障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政府下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力度大,效果好,使春节期间的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积极拥护,但孔明灯的燃放仍在继续,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孔明灯属于明火,温度高达300℃,且燃放后不易控制,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讯设施、山林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我市是登封“天地之中”历史建筑群——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拥有众多各时代的珍贵木结构建筑和古树名木,2010年2月,有着千年历史的河北正定古城楼毁于由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之后,每年春节,省市文物部门都要下发通知,加强消防安全,强调防止烟花爆竹和孔明灯落在古建筑物上引发的火灾,因此消除安全隐患,禁止燃放孔明灯势在必行。

结合其他地方的成功经验,考虑以下建议:

1.以政府下文通知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

2.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把生产销售关,公安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巡逻,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并设立举报电话;

3.通过媒体发出公告,告知广大市民,自觉遵守规定,维护公共安全。

答复内容:

关于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严把生产销售关的建议:自2010年《郑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下发以来,工商质监部门每年都将查处“孔明灯”生产销售行为作为年度巡查执法工作的重点,组织执法人员对在固定场所销售 “孔明灯”、违法生产“孔明灯”的个人、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今后,我局将进一步总结前期成功经验,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关键落实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宣传工作。利用网络、报纸、宣传栏等积极宣传销售燃放孔明灯易引发火灾,威胁供电、通信、山林及建筑物等公共安全,重点宣传《郑州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和12315、12365生产销售“孔明灯”举报电话,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销售燃放孔明灯带来危害性的认识,从自身做起,做到不制作、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

二是要切实监管到位不留死角。孔明灯销售燃放季节性强,销售点多面广分散,对各乡镇、城乡接合部、集贸市场等重点部位采取拉网式排查,加强市场主体的巡逻和监管,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孔明灯违法行为。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禁止生产销售“孔明灯”工作一定能更加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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