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内容:
近年来,我市辖区各查车辆,尤其是家庭用车逐年递增。作为每年一度的车船税征缴,入库地方税收都存在很大的漏洞,车船税一般是随交强险一齐由保险公司代征,但入库却不一定是地方,更多的是保险代理机构上级缴税全体机构所在地,这对我市征收征缴存在一定的流失,建议建立财政奖补机制,创新车船税代征渠道,确保我市辖区车辆车船税应缴尽缴,具体建议如下:
1.协调公安部门对本年度车船税缴纳主题(登记车辆)进行统计。
2.财政部门根据公安登记底数进行测算。
3.与本地有纳税全体资格的财险公司沟通研讨,建立代征奖补政策,激发财险公司代征车船税的积极性。
4.如有可能,也可以创新征缴方式,由车辆年审单位代征或以提供地税缴纳凭证为年审前置各件。
多策并举,实现我市地方税收应收尽收
5.财政、地税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加强研讨
答复内容:
近年来,登封市地税局在郑州市地税局、登封市委和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与大力支持下,多措并举,着力提高车船税征收管理水平,车船税收入逐年增长,其中,2014年车船税入库1925万元,2015年车船税入库3086.93万元,2016年车船税入库3888.56万元。
主要做法是:一是加强法规政策宣传。灵活运用多种宣传方式,提高保险机构依法扣缴税款的自觉性,增强广大车主自觉缴纳车船税、提高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的意识;二是引导纳税人自主申报。通过在办税厅设立车船税申报窗口、自主办税窗口、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方便纳税人自主缴纳车船税;三是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及比对。在纳税基础信息核查中,将企业的车船税申报缴纳情况列入必查内容;四是强化源泉委托代征。2013年、2014年,我局委托车管所代征车船税,两年共计代征税款130余万元;五是规范代扣代缴行为。将辅导与检查相结合,提高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依法做好车船税代扣代缴的意识,着力规范代扣代缴车船税行为。
但是根据相关部门数据,我市现有车辆在17万辆左右(其中摩托车约6万辆,大部分为农村车辆,暂免征车船税),年预计应纳税额4000万元左右,与实际应纳税额还有一定的差距。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原因:《车船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以车船的登记地为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这给车船税的管理和征收带来了困难,造成了税源地车船税款大量流失。2016年我局对保险机构代征车船税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情况如下:我市共有大地财险、太平洋财险、平安财险、人寿财险等10家左右的保险机构在我市代扣代缴车船税。这些保险机构属于河南省级或郑州市级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或营销服务部,其所办理的保险业务由其独立出具保险票据,业务收入及代扣的车船税交由其上级保险公司,次月由其上级公司将代扣的车船税划转到该分支机构在登封设立的开户行,再由该分支机构申报缴纳,这部分保险企业基本能够在我市如实缴纳税款。但随着保险市场的放开及网络的运用方便,新成产的保险公司不在设立分支机构,只设立省、市总机构,其保险办理的方式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或代理人代理保险业务。这些保险代理机构或人员本身并不从直接从事保险业务,经营形式包括保险业务门市、汽车服务门市、综合门市等,其收取的保险费和代扣的车船税交由与之合作的保险公司处理,而这些保险公司大都不在登封市范围注册登记,如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这些保险公司将大部分代扣代缴的车船税缴纳到了外地,造成了我市车船税的流失。这是我市税源流失的主要原因。
总之,车船税的征收税额征收额度与我市现拥有车辆不匹配,主要是政策原因造成的,新的保险市场动作模式使政策效应更加放大。新的保险市场动作模式不但对老的保险公司层层设立机构、分公司方式造成的市场冲击,也给财政收入、税收管理带来的冲击。我局已经多次向省、市地税局建议,将车船税首先作为省级收入统一入库,然后按照车辆登记注册地逐级进行收入分解,解决地区之间互相拉税、争抢税源问题。也望保险机构、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也多向上级提建议,进一步的规范动作体制、加强行业管理、合理调节财政分配体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