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雪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婴幼儿教育方面的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提案后,我委高度重视,组织相应科室认真学习和研讨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我单位职能认真落实。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等精神,早教及托育收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畴,其收费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如出现价格举报行为,由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
衷心感谢您对市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