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4704X/2022-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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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2
  • 2022-12-12
  • 2022-12-12
关于“交房即维权,加强期房销售监管的意见建议提案”的答复
对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第096号提案的答复

杨永清委员:

你在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交房即维权,加强期房销售监管的意见建议”的提案已收悉,关于提案中提出的“加强房屋期房销售监管、减少期房销售、增设专业验房员、明确买房合同”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期房的管理

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郑州市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期房销售行为进行管理,并规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至于您提出的“加强房屋期房销售监管,由银行成立第三方托管机构,管理购房款项,待交房验房收房合格后,银行才房贷或者放款”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商品房的销售形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形式,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可选择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现售。购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购买期房或现房。

三、关于增设专业验房员

目前,验房员一般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安排,在客户验房时,负责解释验房过程中客户提出的问题。楼盘所在辖区内设置专业验房员问题,建议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答复。

四、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的主要内容,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采取预售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各项费用清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现场已进行公示。




登封市保障性住房中心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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