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横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用电价格提案”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费定价权限及收取标准的问题
(一)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文件规定,电力销售价格的定价权限在省价格主管部门。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对各类销售电价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要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021年10月份,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73号)文件要求,全国自上而下实施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商业用电价格改为市场调节价,由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二、关于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的问题
目前,省市暂未出台基层医疗机构用电价格的相关优惠政策。我委已将基层需求汇报至省市价格主管部门,也将积极对基层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最大限度争取相关优惠政策,助力基层医疗事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