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江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定工商业燃气价格”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文件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属政府定价。
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的机制。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同类、同步、同向、同时调整销售气价。目前工商业管道天然气分为采暖季及非采暖季价格,暂不能将工商业管道天然气全年销售价格固定在同一价格水平,我委也将持续严格落实采暖季和非采暖季购销成本核算工作制度,切实降低工商业用户的用气成本,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发改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