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地产业、房产市场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拟订相关规划、计划并参与实施。
(2)配合做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参与拟订并协助实施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方案;协助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实施工作。
(3)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含直管公房)的分配及管理;参与保障性住房房源筹措、储备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租金收支、物业管理购买服务及配套用房出租等运营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小区设施的配套、维护工作;负责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管理工作;配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安全鉴定工作;参与拟定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参与市本级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相关服务性、事务性工作;参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订工作。
(5)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参与拟订物业发展规划、物业管理办法和措施;指导、协调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6)承担全市房地产中介和商品房备案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建档、入账、拨付、使用、销户的实时监控。负责全市房地产租赁的服务工作。
(7)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事务性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及其成果备案工作;协助管理房屋面积和楼盘表;协助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8)负责商品房交易相关事务性工作。参与拟订商品房交易监管办法和措施;负责新建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房源核验和房屋(含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事务性工作。
(9)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指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负责相关服务工作。
(10)承担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城市住宅房屋防汛的事务性工作。
(11)完成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