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室、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郑办文〔2024〕22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省委、郑州市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挂登封市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和省、郑州市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登封特色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条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监督检查国家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政策文件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统筹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郑州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抵押管理、权押管理、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国家、省、郑州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按照职责指导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组织编制、指导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组织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负责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等“一书四证”。
(八)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和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和省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管理;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重大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指导监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四)推动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
施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和规划信息化、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开展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
(十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全市非煤矿山的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十六)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发布相关信息。
(十七)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湿),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绿道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木采伐、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乡镇(街道)林业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林业产业管理工作,拟订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下经济发展工作。
(二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五)监督管理中央、省和郑州市拨付我市的林业和草原资金、市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郑州市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郑州市级和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负责生态振兴相关工作。
(二十六)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推广、宣传、科学普及和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智慧林业和草原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动态监测、评价工作。
(二十七)负责林业和草原教育、外事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八)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与监管工作。
(二十九)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登封市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
1.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登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测算、认定工作。
2.登封市农业农村局和登封市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
1.登封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登封市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3.登封市交通运输局、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封市农业农村局、登封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
1.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郑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法规,拟订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统计、监测;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2.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拟订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配合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全市房屋转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交易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3.登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登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史志年鉴、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计划生育、机关后勤、综合治理等工作。协助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网络舆情和统战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编制自然资源系统教育发展规划;负责拟订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专业统计相关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承担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对外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承担学术交流活动;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城市建设档案行业管理政策;负责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的公开公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林业系统的涉外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规定负责干部选任、调配、监督工作;负责并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考核奖励、职称评聘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务员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出入境管理工作。
(二)法规科(信访科)。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法治建设,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普法宣传等有关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负责转办、督办来信来访事项;拟订突发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处置预案。
(三)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中央、省级和郑州市级林业和草原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
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市级林业和草原资金;组织生态振兴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审核重点林业和草原建设项目,提出市级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建议。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负责实施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登记资料的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开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拟订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发展规划;负责测绘行业的统一管理;拟订实施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地理信息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和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督管理;落实测绘项目备案制度;负责地图涉密内容审核;承担测绘资质资格申报与信用管理;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开展测绘法律法规和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科(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完善和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和统计制度,组织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协议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审计工作。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和集约节约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配合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依法依规对自然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和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与流转工作;建立和指导政府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完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负责牵头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按照职责监督实施;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参与拟订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人居环境发展等相关规划;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市重大专项规划;按照职责指导中心城区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专业园区的统一规划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并实施规划管理。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协调建设项目选址和开展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督促推进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责任制落实;监测分析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态势;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土地、矿产资源要素和规划保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八)详细规划管理科。研究拟订有关详细规划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及备案;核发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论证及报批;负责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内容审查;负责组织对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评估和监督。负责全市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研究及拟讨城市设计相关政策;负责城市景观风貌相关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
查;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与审查;负责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地块城市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九)市政交通规划科。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和市政管线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组织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审查批复工作;指导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负责建设工程(市政管线类)项目规划许可技术审查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市区综合交通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各类交通专项规划;负责全市道路管线综合规划(交通)的组织编制和审查;负责全市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加气(充电)站、人防工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工程的规划条件、工程方案技术审查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牵头拟订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组织拟订实施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和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一)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工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二)矿业权管理科。拟订全市矿业权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矿业权出让、转让等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并负责和指导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及权属管理工作;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三)地质矿产保护监督科。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检查地质勘查活动,指导督查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负责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编制全市地质灾害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实施国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
(十四)行政服务科。负责组织开展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协调工作;依据相关科室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书,办理建设项目“一书四证”、用地预审等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处置、出让、划拨事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复工作;依据相关科室
出具的现场勘踏说明书、技术审查意见书等手续,办理采矿权登记及转让许可。负责受理依法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履行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
(十五)建设项目监管科。负责建设工程(除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及其附属设施外)项目规划许可技术审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综合验收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对局承担的综合验收项目进行监管;负责协调开展土地供应后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工作;负责协调开展已核发许可的建设项目(含市政管线类)施工过程中和申报综合验收前的规划核验(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六)执法监察科(件管理室)。贯彻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领域违法案件形势研判,组织协调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执法工作,拟订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行政执法活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违法线索举报受理、调查、核实处理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机构队伍建设;组织土地、矿产、测绘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负责案件的受理、登记和备案工作;负责对案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期限进行跟踪、预警和监控;负责案件统计信息的管理及基本信息查询工作。
(十七)村镇规划管理科。负责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乡(镇)规划的战略研究;负责指导、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及村庄规划区内规划设计条件出具工作;负责指导乡(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修规编制及评审。
(十八)生态建设修复科。承担森林、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组织、负责实施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石漠化、沙化土地防治等重点生态工程;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沙化、石漠化调查、监测与评价,并发布有关信息;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生态廊道、森林健康绿道规划和建设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十九)资源林政管理科。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落实上级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公益
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林木采伐、运输的监督管理;指导基层林业工作;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开展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指导木材检查站的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科。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国家公园和各类省、郑州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负责国有林场(苗圃)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履约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利用工作;协助做好国家、省级和郑州市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调查和保护相关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一)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科。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改革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负责林业产业工作,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指导林产品加工和林下经济发展工作;负责林业产业项目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科技体制改革及创新体系建设;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和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承办重大林业和草原科技攻关项目的组织指导和申报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科学普及和科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智慧林业和草原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等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服务、日常巡查和事后监管工作。
(二十二)林长制工作科。主要负责拟订全市推进林长制相关配套制度;负责林长制实施情况监督检查、考核等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推进林长制有关工作;承担登封市林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九条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内设机构股级领导职数22名。
第十条 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登办文〔2019〕10号)《登封市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登办文〔2019〕5号)同时废止。
中共登封市委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