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加强管理,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三)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流浪未成年人员、艾滋病致困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工作;承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管理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儿童收养及登记工作。
(五)贯彻执行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承担全市乡(镇)区、街道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开展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推广并监督标准化地名使用。
(六)负责办理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市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
(九)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管理全市福利彩票工作。
(十二)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