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政府托底供养人员(孤儿、弃婴、“三无”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优抚对象等)的接受、安置、养护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各项需求。
2、为供养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康复训练服务及特殊教育服务、满足供养人员的医疗、康复、教育需求。
4、为求助对象提供餐饮、住宿、生活用品、心理疏导、就医、寻亲、返乡等服务。
5、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