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协同做好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和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协同做好全市文物调查、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协同做好全市境内的文物勘探、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服务工作,协同做好服务指导工作。
(四)协同做好全市境内文物的安全巡护、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案件。
(五)组织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系统进行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协同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征集等工作。
(六)协同做好全市文物市场的监督指导工作。
(七)搞好文物利用、文物景点标准化和文物旅游服务工作。
(八)服务指导文物保护所开展的各类工作。
(九)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8个):综合科、博物馆和古树名木保护科、安全科、文物保护一科、文物保护二科、文物保护三科、文物保护四科、文物保护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