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司法局是主管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和基层司法行政业务;配合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内设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指导科、基层工作可、法律援助工作科、政治部六个科室,下设17个乡镇办司法所。
二、关于2015年收入支出预算总表的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1670.20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978.05万元,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年末结转和结余50.73万元。
2015年度支出总计1978.05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799.4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2.3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7.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61万元。 年末结转和结余50.73万元。
三、关于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的说明
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978.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类)支出1799.42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司法行政事务支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普法宣传支出、法律援助支出、人民调解支出、社区矫正支出、民调员生活补助支出、其他公共安全支出等 。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72.38万元,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支出69.98万元,抚恤(款)支出2.4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抚恤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19.60万元,其中:医疗保障(款)财政拨款支出17.91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人员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37.61万元,其中:住房改革支出(款)37.61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支出。
四、关于2015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的说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是指省司法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015年度司法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49.39万元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0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7.74万元。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及司法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预算1.65万元。2015年公务接待主要用于司法局机关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五、依申请公开内容
除上述内容之外,对于社会公众依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申请公开内容,由各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