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088261X/2015-00457
  • 登封市石道乡人民政府
  • 综合,政务,通知
  • 2015-12-14
  • 2015-12-14
  • 通知
  • 石政发〔2015〕110号
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通  知

 

 

                   

各行政村,各乡直部门,各煤矿:

为了深刻吸取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近期全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登安委办〔2015〕51号)要求,乡政府决定立即在全乡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组长由副乡长张同川担任,各乡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乡工办,乡工办副主任宋俊朝兼办公室主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全乡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一)矿井是否存在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矿井生产布局情况。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矿井通风系统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可靠;是否有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掘作业地点风量、风速是否符合要求;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

  (四)瓦斯治理情况。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区域消除突出危险性后再安排采掘。是否建设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是否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估制度并做到抽采达标;瓦斯超限是否按规定停电、撤人和查处;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矿井防灭火情况。是否按规定鉴定煤层自然发火等级,是否按规定采取了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水害防治情况。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是否查清;井田内废弃井筒是否治理;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机电设备管理情况。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是否按规定建设和维护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八)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

  (九)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或签订救护协议;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设备配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培训演练。

  (十)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

  (十一)在建煤矿情况。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施工队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改扩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是否按设计施工,有无擅自组织生产行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停产整顿煤矿情况。是否按规定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并及时上报;入井人员是否在规定区域从事相关整改作业;是否真正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期间矿级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检查方式

(一)煤矿自查自改全覆盖。全乡所有煤矿,由矿长负责组织,立即开展全方位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预案“五定”要求落实整改责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矿井、采区或采掘头(面),要立即主动停产整顿。自查自纠情况要登记、建档、造册、备查,并按照有隶属关系于12月16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主体公司、乡政府、市煤炭部门备案。

(二)主体企业检查全覆盖。由煤炭主体企业主要领导负责,按照检查内容,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主体公司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于12月18日前报乡领导组办公室。

(三)有关行业部门专项督查全覆盖。乡煤炭、安监、国土等涉煤部门,立即按照各自职能并结合《登封市关于开展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通知》(登安委办[2015]51号)文件精神对全乡煤矿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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