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16-00131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应急
  • 2016-06-23
  • 2016-06-28
  • 通知
  • 登政办〔2016〕40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3日
登封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加强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增强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及处置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3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206号)、《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郑州市政府令第186号)、《郑州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郑政办明电〔2016〕112号)和《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发生倒塌、坍塌或承重结构严重损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2.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区、办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房屋产权人负责对自有房屋进行监护、治理,发生险情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开展自救、互救。
  3.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的原则。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指挥系统及职责
    (一)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张治怀 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郭珍荣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马炎治 市房管中心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房管中心、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委、民政局、教体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安消防大队、电业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及各乡(镇)区、办分管负责人。指挥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房管中心(联系电话:62837828 62872406)。
    工作责任:
    1.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工作,制定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
    2.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并代表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落实。办公室为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现场协调机构,负责传达指挥部决定和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汇总房屋灾情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综合报告。
    3.市委宣传部:负责联络新闻单位,做好抢险宣传工作。
    4.市安监局:负责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
    5.市公安局:负责保卫抢险现场安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的调拨,确保应急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监督应急救灾资金的使用。
    7.市住建局:负责开展工程建设诱发相邻房屋住用安全事件隐患排查和抢险救灾,以及抢险工程机械设备的调拨。
    8.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9.市民政局: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10.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抢险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泄漏,搜救被困人员。
    11.市电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热力公司、燃气公司:负责切断抢险现场电、水、热、燃气供应,并保障抢险现场临时用电、用水。
    12.房屋所在地乡(镇)区、办:按照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应急工作。
    13.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二)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各乡(镇)区、办行政正职 
    副总指挥:各乡(镇)区、办分管副职
    成  员:具体组成人员由各乡(镇)区、办自行决定,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接受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排险解危;负责编制本地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负责应急物资落实和保管。当出现险情后按照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部署,全面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受灾居民疏散,撤离。落实应急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三、预防与治理
    (一)预防。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房屋安全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房屋产权人,对不能判定危险性等级的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上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治理。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房屋产权人进行维修治理,或动用已归集的房屋维修资金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房屋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对尚未归集房屋维修资金且房屋产权人确无能力治理解危的危险房屋,乡(镇)区、办应筹集解危资金进行治理。对依靠本乡(镇)区、办财力难以进行治理的危险房屋,乡(镇)区、办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申请危房抢险解危资金进行治理。
    四、预警及应急响应
    (一)预警及预警级别。根据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突发房屋安全事件的预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为标志,按程序进行预警。突发房屋安全事件预警级别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般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较大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重大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安全事件。
    (二)应急响应。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人应立即向本乡(镇)区、办报告,乡(镇)区、办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在2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房管中心报告。各乡(镇)区、办接报后,要按照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并随时向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抢险工作进展情况。
  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监督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市政府决定对乡(镇)区、办进行支援的,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分工迅速行动,予以支援。
    五、紧急处置
  (一)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迅速报告当地政府,并按照当地政府的指挥迅速疏散。
    2.各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实施,并根据需要和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处置工作,不得擅自行动或拒绝推诿,延误抢险救援。
    4.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涉及抢险救援的所有审批手续,要一律从速从简办理。市急救中心和医院要及时提供救护车辆、人员和设备,全力救治伤员。
  5.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紧急情况下,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可临时征用社会物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6.所在地乡(镇)区、办要做好受灾群众安抚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现场交通管制,保障抢险道路畅通。各新闻单位要对抢险救援工作予以客观报道。
    (二)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对抢险现场和抢险过程中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三)群众的安全防护。相关部门要及时疏散、转移群众,做好治安管理工作。要对事发地及周边群众安全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要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控制。
    六、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具体工作由房屋所在地乡(镇)区、办具体负责。
  2.有关部门要配合乡(镇)区、办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房屋拆迁、维修等善后工作。
  3.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救援资料,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
  4.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七、总结与评估
  乡(镇)区、街道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处置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八、保障措施
    (一)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抢险信息联络体系。充分利用110报警、120急救等应急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各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本辖区房屋安全应急成员单位及主要房屋产权单位、物业企业联系电话,编制乡(镇)区、办级信息联络网,报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加强危险房屋治理。乡(镇)区、办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本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对自有、自管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采取必要的维修加固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三)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区、办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具体组建单位和人员由各乡(镇)区、办自行规定。组建单位要为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
    (四)保障应急资金和应急物资供应。要保障抢险资金充足并及时拨付,保证房屋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市、乡两级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及时投入抢险工作中。
    (五)完善技术支持。要建立和完善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库,为危险房屋鉴定、修缮、治理和应急处置、救援等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与应急处置能力。
    (六)责任与奖惩。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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