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088261X/2018-00006
  • 登封市石道乡人民政府
  • 政务
  • 2017-03-21
  • 2017-03-21
  • 通知
  • 石政发[2017]40号
登封市石道乡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初验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相关乡直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

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非煤矿山企业开展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初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验范围

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及开工批文在有效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

二、初验基本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各类证照(批文)齐全、合法有效,环保设施符合要求;特殊工种及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按照非煤矿山领域“136”攻坚提升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设备和安全设施完好、四本台帐规范及符合非煤矿山“十条规定”标准等(详见石道乡非煤矿山企业节后复工复产初验表)。

三、成立组织

为确保此次复工复产初验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石道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初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各行政村、国土、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环保、电业、税务等乡直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工业办,具体负责组织此次复工复产初验工作。

四、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非煤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登政 [2010]40号)及《登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登安委[2016]4号)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2、按照网格化和“属地管理”要求,各行政村负责对辖区进行摸底排查,对非法存在的非煤矿山要依法及时上报国土部门并进行取缔关闭。

3、国土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性、越层越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是否存在越层越界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4、环保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环保设施是否达标,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证明。

5、工商质监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证明。

6、安监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非煤矿山企业职业卫生、职业危害、劳动保险等进行严格监管。

7、派出所按照工作职责和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批文,对非煤矿山企业使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审批管理。

8、电业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批文,对非煤矿山企业工业用电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9、城建办按照工作职责对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10、乡农办按照林业、河道管理规定对相关非煤矿山监管。

11、税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上缴税收情况进行管理。

12、乡工业办负责对此次非煤矿山企业初验各部门间组织、协调工作。

五、验收程序

1、参加复工初验的非煤矿山企业对照复工复产初验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经整改合格后,提出复工复产初验申请。

2、非煤矿山企业将复工复产初验书面申请、石道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初验审批表报乡工业办,由乡工业办组织各相关乡直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现场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后签署意见,上报乡政府。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将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初验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2、制定方案,加强整改。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复产初验方案,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和复工复产前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严格按照“五定”(定责任人、定措施、定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原则落实整改,确保此次复工复产初验工作顺利开展。

3、严格标准,落实责任。此次复工复产初验工作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初验标准逐项逐条进行审查,不得随意减少验收项目、降低验收标准,对达不到验收标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严禁借整改隐患之名擅自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4、强化执法,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严格按照乡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不申请复工复产初验或初验不合格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非煤矿企业要立案查处。

 

附件:1.石道乡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初验需提交资料

    

          

                               2017年3月21日


附件1

石道乡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初验需提交资料 

1、工商质检部门出具的恶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证明;

2、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和国土部门出具的是否存在越层越界违法违规情况证明;

3、环保部门出具的符合环保要求情况证明;

4、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设施基建批复以及开工批文(有效期内);

5、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申请以及登封市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审批表;

6、企业法人和安全管理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7、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理清单;

8、非煤矿山企业(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任命文件;

9、非煤矿山企业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10、耕地占用税、资源税等税收足额交付(税票);

11、特种作业人员证件齐全有效;

12、配备或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协议书。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