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1-00227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应急预案,通知
  • 2021-11-20
  • 2021-11-23
  • 通知
  • 登政〔2021〕9号
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0日             

 

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提高登封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豫政办〔2017〕141号)、《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郑政〔2021〕5号)、《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登政文〔2019〕41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登封市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具体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3.1登封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级别各类突发事件。

1.3.2超出各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街道)的各类突发事件。

1.3.3需要登封市人民政府出面处理或指导的其他突发事件。

1.3.4本辖区外的各类突发事件,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危害。

1.4.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采取科学的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各项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4.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1.4.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根据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级应对。以事件发生地政府应对为主,当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超出当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1.4.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军队为突击力量、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1.4.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突发事件应对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1.5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1突发事件分类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登封市存在的主要风险有: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本预案未规定的其他突发事件分级情况,按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划分标准执行。

1.5.3突发事件应对主体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河南省政府负责应对,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和登封市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登封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由各乡镇(街道)及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

1.6应急预案体系

登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事件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

本预案与《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政〔2021〕5号)相衔接。

1.6.1总体应急预案

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6.2专项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1.6.3部门应急预案

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6.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内部工作方案。

1.6.5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1.6.6工作手册

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机关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

1.6.7事件行动方案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登封市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登封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13个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基层应急组织4部分组成。

总指挥部是市人民政府成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专项指挥部是总指挥部设立的应对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的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基层应急组织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总指挥部

2.1.1总指挥部设置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总指挥部,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各专项指挥部的工作。市总指挥部的总指挥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人武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市公安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司法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局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武装部部长、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总工会主席、市气象局局长、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总经理、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市邮政公司经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其成员职责

2.1.2.1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全市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全市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3)向郑州市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登封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4)审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

(5)总结全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

(6)决定对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的奖惩。

(7)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事件综合预防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8)领导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应急工作。

(9)承担上级政府及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10)审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2.2总指挥部领导主要职责

(1)总指挥长主持和领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

(2)副总指挥长协助总指挥长工作。负责其分管的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和其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

(3)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4)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和应急资源支持保障工作。

2.1.2.4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

(2)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

(3)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4)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市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

(5)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6)参与各类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助。

(7)协助总指挥部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8)协调专项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

(9)协调做好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2.2专项指挥部

2.2.1专项指挥部设置

2.2.1.1总指挥部下设13个专项指挥部,分别是:市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市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市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工业安全及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市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

2.2.1.2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市长办公会议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

2.2.1.3各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的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2.1.4各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具体职责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2.2.2专项指挥部牵头单位职责

2.2.2.1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

2.2.2.2负责各类专项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对的指挥与综合协调工作。

2.2.2.3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4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3现场指挥部

2.3.1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专项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各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2.3.2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总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全面组织领导、指挥调度、部署现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统筹协调驻军、武警、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等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3.3上级政府或应急领导机构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市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并接受上级现场指挥部领导。

2.4基层应急组织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行政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明确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组织体系;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预案体系,落实村(社区)、学校、重点企业和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建立相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认真执行总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有关应急处置的指令。其具体职责由各乡镇(街道)编制的本级应急预案确定。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3.1.1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致灾因子、危险源、风险点,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类细菌、病毒,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公安局等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本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研判和趋势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市公安局的分析报告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1.2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构建安全风险防控机制,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当重大风险难以管控时,要立即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1.3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1.4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1.5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1.6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3.1.7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1.8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9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专线和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在选址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风险监测

3.2.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3.2.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3.2.3建立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风险信息。

3.2.4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报警内容一般应包括:① 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②发现的时间、地点;③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况);④是否做好应急准备。

3.2.5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风险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或通报。

3.3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3.3.1预警分级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监测到或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经研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登封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3.2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发布、资源共享”的原则。

3.3.2.1发布主体

各专项指挥部或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2.2发布内容

(1)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预警信息要求准确、简练,主要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2)上级相关部门已发布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按上级相关部门要求执行。

(3)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3.2.3发布方式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息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对外统一发布,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预警信息通过政务外网或传真发送至发布平台,市气象局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对外发布。

(2)此外,预警信息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告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向市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3.3.3.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3.3.2加强与公众沟通,向社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3.3.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及物资。

3.3.3.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要的物资、设备,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3.3.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3.3.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3.3.7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3.3.3.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和设施,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3.3.9预警信息发布后,其他相邻地区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部门所管辖的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3.4预警解除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排除的,该专项指挥部或该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发布解除信息,终止预警期。

4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4.1.1响应分级启动

市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应急响应由总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二级应急响应由专项指挥部指挥长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三级应急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启动并组织指导协调。

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下级政府的响应级别不应低于上级政府的响应级别。

4.1.2响应启动条件

4.1.2.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省应急指挥部接管后,总指挥部及专项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1.2.2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郑州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总指挥部及专项指挥部在郑州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4.1.2.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不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但事件本身较敏感,或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活动举办期间等特殊地点、敏感时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完全可控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各级突发事件,事发地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必须启动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4.2响应行动

4.2.1根据响应级别,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

4.2.2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设立各相关处置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4.2.3进行现场会商、研判,制定具体应急方案。

4.2.4协调应急队伍、专业设备、应急专家。

4.2.5指导转运伤员,控制现场,疏散人员,监测环境。

4.2.6指导信息发布,引导舆情,进行善后处置。

具体响应行动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要求

4.3.1.1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应急信息员、安全劝导员、自然灾害信息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4.3.1.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4.3.1.3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活动的全过程。

4.3.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3.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单兵音视频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市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4应急救援与处置

4.4.1先期处置

4.4.1.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4.1.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4.1.3各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4.2指挥协调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市总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先由各专项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各专项指挥部未涵盖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依据其职责和应急处置的实际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视情设立,在市总指挥部或专项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

各级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4.4.3处置措施

4.4.3.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单位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应急信息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提供灾区(或事故影响区域)相关数据。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3)专业救援组: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及各相关专项应急救援队、民兵应急力量、应急志愿者队伍等组织营救受困、受伤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等。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确诊和疑似病例隔离救治,对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开展卫生防病健康教育。

(5)工程抢险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登封市供电公司、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总指挥部及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7)救援保障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民政局、行业协会以及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根据专业应急机构或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以及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物资。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款物募捐活动,并对捐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做好监督。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有关运输公司、事发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灾物资等。

(9)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水电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10)环境处理组: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11)灾民安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事发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志愿服务团体等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确保灾区民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12)专家顾问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市委、市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4.4.3.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信息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3)治安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及涉及的单位参与,维护现场社会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协调医疗救援机构和医疗救援力量,对在事件中受伤的人员开展医疗救援、医疗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政法委、事发地政府等参与,做好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6)专家顾问组: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组织应急管理专家参与,为现场指挥部进行事件研判、决策、队伍协调等提供智力支持。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3.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下级相关部门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4.3.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市委、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4响应升级

4.4.4.1响应升级的标准

(1)经研判,发现突发事件的实际灾情或后果超出了接到的信息报告的灾情或后果。

(2)突发事件的灾情或后果进一步扩大,登封市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

(3)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地区。

4.4.4.2请求援助

(1)总指挥部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申请。

(2)总指挥部向郑州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提出由其协调周边地区参与应急救援,共同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总指挥部向事先签订互助协议的其他县区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4.5社会动员

市委、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

4.4.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专项指挥部应制定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报总指挥部审批后执行。

4.4.6.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总指挥部负责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

4.4.6.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登封市电视台、登封市人民广播电台等权威媒体、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4.6.3总指挥部加强网络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论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4.5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遵循“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指挥部指挥长或牵头部门相关领导宣布响应结束。响应结束后,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5.1.1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5.1.2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5.1.3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

5.1.4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5.1.5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调查评估

5.2.1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突发事件的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将调查报告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

5.2.2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

5.2.3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市纪委监委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恢复重建

5.3.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委、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5.3.2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向上级政府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制定扶持受灾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1.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6.1.2驻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应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6.1.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市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能源、林业、新闻宣传、通信发展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1.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的各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6.1.5社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与处置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共青团、志愿者力量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6.1.6应急专家队伍:总指挥部和13个市专项指挥部应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分别设立专家库,并建立多种切实可行的联系方式,在应急处置突发事件中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6.1.7基层信息员队伍:市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6.1.8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对社会力量统计备案,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增进邻近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以各乡镇(街道)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6.1.9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和跨区域应急救援。

6.1.10市应急管理局应掌握应急力量的相关信息,负责建立市、各乡镇(街道)两级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

6.2财政经费保障

6.2.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安排应对突发事件的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2.2在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市应急管理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拨市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同时统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上级政府争取的专项资金,多渠道、多方式、多元化筹集资金,及时下拨至突发事件发生地各乡镇(街道),用于突发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6.2.3突发事件的资金使用,必须接受市监委、市审计部门的监察、审计。

6.2.4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6.2.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装备保障

6.3.1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卫健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通信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6.3.2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3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技术支撑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各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6.5应急通信保障

6.5.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由市工信局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组织实施。

6.5.2市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辅助通信方式和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救援现场应配备现场紧急通讯系统,与市总指挥部保持通讯畅通,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告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等。

6.6医疗卫生保障

6.6.1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由市卫健委组织实施。

6.6.2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6.3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物资调度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根据市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畜牧部门应当做好动物免疫、检疫、消毒等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6.7.1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交通保畅、应急人员和物资运输等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6.7.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应加强交通战备建设,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应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7.3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单位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

6.8治安保卫保障

6.8.1突发事件现场治安保障和交通管制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8.2突发事件的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负责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打、砸、抢、盗”的犯罪活动;负责保卫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

6.8.3事发地各乡镇(街道)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6.9其他保障

6.9.1应急避难场所

6.9.1.1市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较大的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结合本辖区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9.1.2城市建设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设、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确保避难人员简易食宿、如厕、饮水、医疗的需要。

6.9.1.3进一步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6.9.2气象水文保障

6.9.2.1各类突发事件的气象水文保障由市气象局和水文局负责。

6.9.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气象服务资料,负责提供实时雨情及灾害天气等气象情况。

6.9.2.3市水文局负责水文监测,及时提供水情、工情测报情况。

6.9.3应急物资的战略储备

为提高登封市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总指挥部根据登封市的特殊情况,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水、气、油、粮等战略物资储备的研究并提出市人民政府加强战略物资储备的措施。

6.9.4科技支撑

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与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1.1市人民政府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种类等,制定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基层组织和单位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基层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7.1.2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部门或单位牵头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该基层组织和单位负责编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政府分管部门或单位牵头负责编制;工作手册由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机关和单位负责编制;事件行动方案由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及专家队伍负责编制。

7.1.3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邀请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7.1.4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7.1.5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1.6应急预案的术语使用应当与上级应急预案保持一致。应急预案的目录应当简短、全面,便于查找。

7.2预案审批与备案

7.2.1总体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郑州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至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7.2.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郑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2.3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报市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市应急管理局的意见。

7.2.4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并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所在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7.2.5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2.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评估与修订

7.3.1依据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3.2根据应急管理形势的变化、应急预案演练和突发事件处置中发现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修订。

7.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3.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7.3.3.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已调整的;

7.3.3.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7.3.3.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7.3.3.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过时或失效的;

7.3.3.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3.3.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4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4宣传培训

7.4.1市人民政府及其他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或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重点。

7.4.2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7.4.3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7.4.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培训日常培训内容。

7.4.5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增强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7.4.6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单位的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7.5预案演练

7.5.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7.5.2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商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5.3应急演练组织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7.6责任奖惩

7.6.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事项。

7.6.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

7.6.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8.2市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8.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登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登政〔2015〕6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

        2. 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格式

        4.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备案表(样本)

        5.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样本)

        6. 突发事件基本响应程序框架图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