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449/2022-00028
  • 登封市人民政府
  •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通知
  • 2022-05-18
  • 2022-05-24
  • 通知
  • 登政办〔2022〕9号
  • 有效
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登封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8日           


登封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了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登封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推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预案演练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全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根据粮食供给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政府处置能力等因素,本预案粮食应急状态从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2.1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

本市所辖乡镇(街道)主要粮食品种(或粮食复制品)监测出现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乡镇(街道)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1.2.2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

在我市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监测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可能引发更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市政府处置的情况。

1.2.3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

郑州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粮食市场发生剧烈波动,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并引发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已超过本市政府处置能力,以及郑州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郑州市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1.2.4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

全省范围内粮食供应紧张,引发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已超过本市政府和郑州市政府处置能力,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处置的情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宣传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本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粮食应急机制,切实承担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并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要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跟踪监测,不断提高预防和监测水平。

1.4.3快速反应,注重实效。要形成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市政府和郑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果断,取得实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

为保证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成立登封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指挥部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农发行登封市支行、市融媒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人。

2.1.2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2.2工作职责

2.2.1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判断粮食供应预警状态,并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粮食供给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指挥全市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变化情况,根据应急事态的状况,向市政府提出请求驻登部队支援的建议。

(4)向郑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按照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开展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和销售等一系列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3)掌握应急供应工作进度,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经费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发展改革委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粮源组织、确定加工企业、组织供应等工作,必要时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制定粮食应急供应工作方案;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测,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2)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范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保证运输道路交通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调配警力。

(3)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拨付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4)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应急粮食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粮食运输通畅。

(5)市农委负责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6)市市场监管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7)市统计局负责落实统计制度内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统计报告集中食宿的各类学校的粮食需求情况,协助做好应急状态下在校师生的粮食供应工作。

(9)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大型商场、超市按照市政府制订的供应政策,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粮油供应工作,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向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供应和销售情况。

(10)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及时、准确地组织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舆论。

(11)农发行登封市支行负责给指定企业落实采购、加工、调拨、运输、供应应急粮食所需的贷款。

(12)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按我市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

2.2.4乡镇(街道)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当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当地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状态升级,由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

(1)负责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

(2)负责本乡镇(街道)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分析,并报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3)负责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投放网点的安排,形成有效的供应保障网络。

(4)负责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队伍的组织。

(5)负责本乡镇(街道)应急粮食运输的组织协调。

(6)完成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监测和应急报告

3.1市场监测

市发展改革委要建立粮食市场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通过市、乡镇(街道)两级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加强对全市以及郑州市、省、国家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告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

3.1.1各乡镇(街道)各设1—2个有代表性的粮食市场监测点。

3.1.2市发展改革委监测主要粮食品种出库价格,选择若干乡镇(街道)粮油店或超市为粮食零售基本信息采集点,选择若干个制粉企业为粮食加工信息采集点。

3.1.3各乡镇(街道)必须加强对辖区内粮食库存量、供求量、市场价格、市场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并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收集汇总,并定期向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有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分析各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3.2应急报告

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主要粮食品种价格3天内持续上涨20%以上时,各乡镇(街道)粮食信息监测统计工作站及相关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应将情况汇总分析后上报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建议市政府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应急专报制度。一般状态时,实行每周两报;较大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重大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别重大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内容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各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确认出现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单位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在确认级别后立即向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报告。

接到乡镇(街道)报告后,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立即对乡镇(街道)情况进行分析,并在1小时内做出评估和判断。当确认出现的应急状态属于一般(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应对乡镇(街道)的处置意见予以回应;当确认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时,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出应急响应。

如果未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应及时升级应急响应级别,并向市政府和郑州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旦出现粮食应急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4.2分级响应

4.2.1一般粮食应急状态(Ⅳ级)的应急响应

当粮食(或粮食复制品)在较小区域内出现应急状态时,由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启动本乡镇(街道)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由副指挥长指挥粮食应急工作,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市场监控。乡镇(街道)粮食信息监测统计工作站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辖区内粮食实物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当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加强市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3)增加粮食投放量。一是加大社会周转库存粮源的投入;二是启动应急加工、运输、供应网络,通过指定的销售网点销售。

(4)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运输需要。协调供电、交通等部门保证应急需要,保证粮食流通渠道畅通。

(5)维持社会秩序。公安部门密切注意社会动态,维持社会秩序,打击造谣惑众等违法行为。

(6)及时精准发布权威信息。

4.2.2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进入较大粮食应急状态(Ⅲ级),由指挥长指挥本市粮食应急工作。根据需要,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及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到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协调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同时,除采取Ⅳ级的相关应急措施外,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稳定市场。

(1)动用市本级储备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和动用方案,包括动用数量、动用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向郑州市政府申请动用郑州市市级储备粮。

(3)军粮供应站保证军队粮食供应。有关供应单位按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的安排,重点做好集体伙食单位和在校师生的粮食供应。

(4)市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及郑州市政府规定执行价格干预措施。

4.2.3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的应急响应

当出现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政府提出建议,报郑州市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进入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除实行Ⅳ级至Ⅲ级的应急相关措施外,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指定的应急网点,凭有关凭证,实行定点、限量供应,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价格紧急措施。

(2)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市政府下令临时终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冻结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同时严厉打击粮贩囤积居奇行为,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乡镇(街道)和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要按权责向本级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5应急保障

5.1建立购销协作关系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企业与粮源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确保粮源供给。

5.2粮食储备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要求,完善全市粮食储备,保证规模,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提高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3粮食应急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并完善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粮食应急状态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括:通信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地理信息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等。

5.4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的供应,在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实施,确保粮食应急供应需要。

5.4.1建立原粮应急保障网络。乡镇(街道)和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为粮食原粮应急供应首选保障单位,确保在接到指令后立即将粮食出库。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企业为应急次选保障单位,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根据应急供应需求量,安排和落实符合卫生质量要求、靠近粮源、有一定规模的市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作为应急粮食加工指定企业,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加工能力)。

5.4.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本区域居民分布情况,安排和落实军粮供应站、超市和“放心粮油店”为应急条件下供应粮食的网点,按地段划分网点的供应范围,并编制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营业面积等)。

5.4.4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分布和需求量,安排和落实应急条件下运输粮食的运输企业,并编制运输企业和运输流向图表(包括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和运输能力)。

5.4.5绘制工作图表。上述图表,作为应急指挥部调度的依据,要求每年4月底前编制完毕,并上报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存档。当年内如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调整。指挥部对定点加工、运输、供应网络要适时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5.4.6做好资金筹措及财务管理。动用储备粮或政府统一调配的应急供应粮食,一律按照“先动用,后结算”的原则,快速组织粮食出库,快速上市销售。动用的数量和所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设专帐核算。

5.5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市政府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市发展改革委要与粮食应急指定的储存、加工、运输、供应等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粮食购销存情况。

5.6通信保障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急加工企业、重点连锁企业、骨干粮食批发市场分别建立有效联络方式,形成覆盖全市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乡镇(街道)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急加工企业、重点连锁企业、骨干粮食批发市场等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向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本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部门负责人的有效联络方式,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上述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和具体工作部门负责人调整时,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人员的有效联络方式提供给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5.7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农发行登封市支行等部门,对应急状态下宏观调控所需粮源发生的差价、贷款利息、依法紧急征用的经营者的粮食、交通运输工具等相关设施及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各项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拨付。

6.2.2对应急状态下宏观调控所需粮源占用的贷款,由农发行登封市支行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按原计划规模,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粮食储备;各粮食经营企业及时补充商业最低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以下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2)对粮食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委托市粮食应急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