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力行使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2、《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
二、办理条件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按灌区或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进行规模开发治理。按照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采取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措施,进行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开发治理后,项目区与非项目区有明显区别,平原地区的项目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渍能降,基本实现园田化;丘陵山区的项目区,川地基本实现园田化,坡地基本实现梯田化。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2、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3、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4、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5、土地治理试点与示范项目中扶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在工商部门注册2年以上,产品具有当地优势和特色,能带动粮食生产或者显著增加农民收入,有2个年度的财务报表;2)种粮大户需要有省级以上农业部门的认定,原则上应注册有公司或者经营实体。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三、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同时项目所在村出具立项申请报告,并有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签字同意且承诺愿意筹资投劳。
2、项目建议书。
四、办理程序、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立项条件的,予以受理,报分管主任及办负责人;经办研究同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列入项目库作为被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