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303553/2015-00011
  • 登封市农业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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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07-25
  • 2015-12-24
郑州市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扶贫办 2014年12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贫困农户长期受益、增收,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发〔2009〕103号)、《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郑发〔201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是指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在贫困村建立的民有、民用、民受益、周转使用的生产发展资金,贫困户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

第三条  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及监督权。财政扶贫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互助资金试点项目所在贫困村的全体村民所有、使用;委托各地专业机构第三方管理(以下简称托管方),试点村村民委员会或选举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理事会(以下简称委托方)协助;内部监督由托管方安排,试点村选举成立的扶贫互助合作社监事会协助;外部监督部门为各县(市、区)扶贫办、财政局,老促会协助。

第四条  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在贫困村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风险共担。运行期内财政投入的专项扶贫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委托方的名义存入托管方,托管期内不得提前支取,托管方根据资金需求放大5—6倍投借到试点贫困村。

第二章  试点村选择

第五条  试点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级“两委”班子德才兼备,有强烈的为贫困群众服务的意识,有较强的凝聚力、号召力和组织服务能力;

(二)全村有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潜力,经过市场考察和群众讨论,明确了今后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并建立了专业合作社或形成了可行性报告;

(三)村民有强烈的发展产业脱贫致富的意识,村风民风淳朴,诚实守信意识较强;

(四)资金需求强烈而且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薄弱的贫困村;

(五)贫困程度较深的村。

符合以上条件的革命老区贫困村、整村推进村、扶贫搬迁村可以优先入选。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村理事会可通过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参与互助资金新增试点的竞争,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根据年度资金规模择优确定优先实施的贫困村。

第三章  借款管理

第七条  资金用途及注意事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村农户发展生产性项目和增收经营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符合环保规定。不能用于下列情况:

(一)不得将借款用于违法生产、破坏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生产性项目;

(二)不得用借款偿还其他欠款;

(三)不得私分或平均分配;

(四)不得把借款转借他人。

第八条  借款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为试点村内全体村民,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借款人需要向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措施等。

(二)村理事会初审。村理事会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信用情况及借款的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发放借款。符合借款条件的,村理事会签字盖章后及时提交托管方,托管方应在接到村理事会推荐表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借款决定,同意借款的按银行正常手续办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户社员发放借款。因特殊情况不予借款的,要有书面理由告知村理事会。

具体借款程序如下: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村理事会初审借款申请(需理事长、副理事长、文书三人签字盖章)→托管方复审,并与借款人签订约据→托管方发放借款→村理事会每季度在村内公示借款信息一次。

第九条  借款原则

(一)精准扶贫。托管方要服务到村,尽可能为贫困户提供上门服务,并争取为借款贫困户提供法律咨询、项目信息、技术培训、创业引领等后续优质服务。

(二)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借款额度。每户单笔借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0元,借款人在归还本金及利息后最早从次月开始方可申请下一次借款;

(四)借款利率。农户借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浮动30%之内收取。为鼓励贫困户借款,市财政拟对试点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予以适度贴息(具体贴息额度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还款方式。提倡整借零还,也可以整借整还。不允许以新还旧。

第十一条  还款程序。借款本金和利息按托管方规定偿还。

(一)还款后由托管方通知村理事会公示还款情况。

(二)保险措施。托管方在借款发放之前,统一为借款农户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为委托人。对借款人本人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废、重病)等,不能按时偿还的借款,由借款户提出申请,村理事会审核,保险公司认可,由委托方协助托管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的赔偿,优先用于归还借款人的本金及利息。

(三)逾期处理。对发生逾期未还的借款,由托管方按正常程序进行追索,直至起诉到人民法院,并将逾期人记录到银行征信体系。

(四)呆坏账处理。对托管方追索未果,并经托管方按正常程序认定为呆坏账损失的,村理事会承担90%责任,托管方承担10%责任。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每村50万元保证金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暂定5年期),每年度按如下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一)保险费用。托管方为试点村内每户借款群众统一办理保险费用;

(二)服务费。用于村理事会帮助农户办理借款业务的各项杂支,每年限额5000元据实支出;

(三)公积金。扣除上述两项后的剩余资金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第十三条  建立退出机制。出现以下运转不正常情况,经整改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出现宣传不到位、政策不透明、过程不公开的试点村;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借款比例连续6个月低于互助资金总额的80%(40万元);

(三)互助资金不良借款率超过20%(不良借款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

(四)违反了“优先借给贫困户”的规定,贫困户借款率达不到50%的。

退出程序为:由托管方提出,经县扶贫办、财政局认定执行,报市扶贫办、财政局、老促会备案后,终止借款业务,冻结此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为规范各试点贫困村财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降低互助资金运行成本,委托托管方全权负责各县(市、区)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的放大筹措、运营管理、安全放收、审计监督,提供专业金融扶贫业务;

第十五条  县扶贫办和财政局是贫困村“金种子”互助资金试点的指导部门,也是外部监管的主要部门,县老促会参与竞争前培训、试点村评选,是外部监督的辅助部门;

第十六条  各相关乡(镇)成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或配备相关监管人员,与县扶贫办、财政局一起参与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托管方每季度向扶贫办、财政局提供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根据互助资金管理需要成立绩效考评小组,主要负责各扶贫互助社资金运行管理情况的考核评定及奖惩工作。

第五章  考评与奖惩

第十八条  考评。采取积分的办法,按照“金种子”互助资金放得出、收得回、重扶贫、有效益的考评目标,针对“贫困户受扶持情况、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情况、资金安全性和风险控制情况”等内容确定具体考评指标,依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奖惩。市扶贫办和财政局每年年初开展一次考评工作。根据考评结果和日常监测情况,对管理规范、实现增值、资金效益发挥良好的贫困村理事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对管理不善,资金效益发挥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入退出程序;如有贪污、挪用等违纪违规现象,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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