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三、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九、医源性感染事件
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