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87059326/2016-00119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综合,通知,通知公告
  • 2016-11-10
  • 2016-11-10
  • 通告
  • 登牧字〔2016〕81号
登封畜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郑州市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办〔2015〕140号)、《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全省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牧办〔2016〕39号)、《郑州市畜牧局关于印发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牧办〔2016〕39号)等有关要求,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农业部、省政府和省、郑州市畜牧局工作要求,切实转变监督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我市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2.各负其责。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

3.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4.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工作任务

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机制,充分运用监管信息,提升监管效能。

(一)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行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畜牧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主体等。按照省和郑州市的要求,我市结合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2)。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检查事项,一律不列入,确保不越位。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系统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具体要求见附件-3)。

2.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的职务(职称)、专长、业绩等基本信息,并按照其擅长的检查行业、领域进行分类。开展随机抽查时,应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规范名录库人员的推荐、审核程序,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业务熟练,能有效履行检查职责。

3.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按照省和郑州市的要求,制定《登封市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见附件-4),明确抽查的类型、方法、比例、频次、操作、要求等内容,规范“双随机”抽查程序。

一是开展随机抽查。可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会同本单位纪检检查人员共同实施。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产生。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抽查过程应书面记录,并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在一定周期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三是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地监管对象情况、风险等级和畜牧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群众举报多、上级通报多、监督检查问题多和被列入“黑名单”等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1.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登封市畜牧兽医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完善和更新对监管对象的监管信息,实现同上级畜牧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抽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实现部门间、上下级间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惩处,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2.推进信用监管联动。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推动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查询监管对象信用记录或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

3.实施激励和联合惩戒。按照省和郑州市政府的要求,对随机抽查结果良好的监管对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畜牧业项目、补贴给予优先支持等激励政策;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行政许可、政府补贴、项目安排、信贷融资等方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列入畜牧企业“黑名单”,使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4.推行智能监管联动。按照《河南省畜牧局企业信用归集公示管理办法》(豫牧办〔2013〕35号)的规定,将随机抽查结果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和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等工作,确保有力有序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畜牧业服务中心特成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情况见附件1。

(二)强化责任落实

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估,具体细化推进工作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

“双随机、一公开”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要加强我市畜牧兽医执法人员培训,加快转变执法理念,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确保工作进度

按照省和郑州市畜牧局的要求,“一单、两库、一细则”应于2016年11月23日前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于2016年12月份全面启动,年底前覆盖畜牧系统所有监管执法事项。

 

附件:1.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2.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建立“双随机”监管对象名录库工作要求

      4.登封市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2016年1110

 

 

 

 

 

                                                      


附件1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娄越云   市畜牧中心主任

副组长:杨二伟   市畜牧中心副主任

        王丽华   市畜牧中心副主任

        张建发   市畜牧中心总畜牧师

成  员:李雪刚   市畜牧中心办公室主任

        高红超   市畜牧中心纪检检查员

        景怀山   市畜牧中心畜牧科科长

        周爱红   市畜牧中心法制科科长

        王少鹏   登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李向斌   市畜牧中心畜产品质管科科长

        梁大清   市畜牧中心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张银安   市畜牧中心畜禽屠宰管理科科长

        薛淑萍   市畜牧中心兽药饲料检查科科长

        牛新河   市畜牧中心疫控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  任:王少鹏   登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副主任:周爱红   市畜牧中心法制科科长

        梁大清   市畜牧中心畜牧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薛淑萍   市畜牧中心兽药饲料检查科科长

 

附件3

建立“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推进畜牧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现对建立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的范围

按照省、郑州市“要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市场主体全部纳入,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检查事项,一律不列入,确保不越位”的要求,将以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录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1.种畜禽场;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3.动物屠宰场(厂、点);

4.动物隔离场;

5.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厂)

6.动物诊疗机构;

7.兽药生产企业;

8.兽药经营企业;

9.饲料生产企业;

10.饲料经营企业;

11.生猪收购贩运单位;

1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二、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方法

(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以现有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数据库为基础,组织建立本辖区内的各类检查对象名录库。每个检查对象的登记信息,按照监管数据要求的格式录入到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系统数据库。可登陆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平台登记信息,也可以通过“豫牧通”手机客户端在“档案管理”中登记信息。

(二)完善现有监管数据库信息

对已经在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数据库登记信息的企业,进行逐个对照,补充完善各项信息;已经停产和倒闭的企业,数据库中已经录入的,要及时删除;没有在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数据库登记信息的企业,要全部逐一逐项登记,不得遗漏。

(三)检查对象名录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生产及经营发生变动的,信息采集人要以书面形式我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报告,经审核无误后及时更新数据库信息。畜牧业服务中心要对检查对象名录信息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

(四)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的标准

属于检查对象名录库范围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应列入名录库。其中,动物饲养场所无论是否有养殖代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只要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91号)规定的规模标准,都要录入。

三、严格保密措施

除依法依规应当公开的检查结果等信息外,要严格做好检查对象的其他生产、经营信息的保密工作。具有监管数据库登陆权限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检查对象的相关信息。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泄露监管对象的生产、经营信息、对泄露监管对象先关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进一步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的重要抓手。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密组织,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分片包干,专人负责,对检查对象进行全面登记,录入郑州市畜牧兽医执法监管数据库。


附件4

登封市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根据《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农政发﹝2015﹞4号)、《河南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豫政办﹝2015﹞140号)和《全省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郑州市畜牧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按照依法监管、各负其责、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畜牧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四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各科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等具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  查办案件、核查案件线索,重大专项检查、督查,阶段性绩效评估等,不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

第六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按照《建立“双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工作要求》,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包括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身份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在实施检查前,根据检查方案中检查对象的类型、数量和地域,通过“河南省畜牧兽医监管双随机抽查系统”,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查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根据需要执法人员的特长、数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人员名单抽取,由检查科室会同本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共同实施。并制作现场抽取笔录和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抽查比例为不低于2%,抽查频次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一条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主动回避。执法检查人员的回避由各科室负责人批准,各科室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副局长批准。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在3个月内对同一抽查对象不得由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对同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对需要经过检验检测的,应当在检验检测异议期届满,或者收到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

第十三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检查结果应纳入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按照《河南省畜牧局企业信用归集公示管理办法》(豫牧办﹝2016﹞35号)的规定,录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警示系统,实现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河南”的查询和共享功能,实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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