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郑政[2020]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畜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高我市畜牧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经畜牧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方案如下:
一、抽查工作时间
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10月31日。
二、监管事项
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以外,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三、随机抽查比例
在保证公正和效率的前提下,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抽查对象总数的3%,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低于20%,对确有必要的检查比例可达到100%。
四、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一)双随机抽查名单的确定。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依托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河南)综合监督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抽到执法人员因客观原因未能参加检查的,采取“递补抽取”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依法回避。
(二)检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事项按照《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进行,相关科室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变动需要动态调整的,需及时向法制科报备。
(三)结果公示。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河南)公示;抽查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后做好公示。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对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和举报投诉经初步核实属实的直接列为检查对象。被上级主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抽查对象,但其抽查比例要记入全年计划抽查比例范围。
五、工作要求
(一)执法检查过程全程记录。每一次随机抽查实施过程都要有相关文书和检查照片或录像等资料存档,确保检查留痕。
(二)发现问题依法查处。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从严从快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检查结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及时公示。
附:1.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2.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种畜禽场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 | 种畜禽场 | 10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执行年报告制度;3.是否能提供近两年疫病检疫合格报告;4.销售种畜禽时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5.是否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6.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和未经审定、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 |
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十一条;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6号)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 | 30% | 2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1.是否存在无证无号、超范围生产的行为;2.是否严格落实原料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质量检验制度等;3.是否存在使用规定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为;4.是否存在添加使用违禁物质、人用药、兽用抗菌药和超范围添加、超剂量添加等违法行为;5.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经营相关要求。 | |
3 | 兽药质量 监督检查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4号)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 30% | 2次/年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1.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2.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兽药保管制度,以及兽药入库、出库是否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的监督检查; 3.对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是否建立购销记录的监督检查; 4.对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以及销售兽用中药材是否注明产地和是否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监督检查; 5.对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是否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 | |
4 | 动物防疫条件 监督抽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七十四条;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无害化处理厂 | 30% | 2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无害化处理厂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否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4.是否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变更单位名称或者其负责人;5.是否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6.是否存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
5 | 生猪定点屠宰 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畜禽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厂(场) | 100% | 1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是否建立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的监督检查;2.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3.对屠宰加工场所的布局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4.对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的监督检查。 | |
6 | 动物诊疗机构 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 动物诊疗机构 | 30% | 2次/年 | 随机抽查、现场检查 | 1.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3.是否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4.是否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全市畜牧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高泉廷 主任
副组长:魏朋飞 副主任 徐 杨 副主任
梁建涛 副科级干部 杨二伟 副科级干部
张建发 副科级干部
成 员:梁大清 李雪刚 景怀山 薛淑萍
牛新河 高红超 刘琼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魏朋飞任办公室主任,梁大清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畜牧中心211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