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解决我市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近日登封市出台了《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登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就《意见》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登封市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特殊性,2016年8月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以前,房地分散登记时期,老城区大量的前期用地、建设手续不全,房产证已发放的小区,或者是一直未办理房产证,造成这些房产一直无法办理相关的手续,致使群众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无法进行户口迁移,影响孩子入学等,同时也在存在大量私下交易行为,既造成了税费的流失,也形成了许多纠纷,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2018年5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提出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思路。
2020年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1〕34号)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作为了一项长期间工作在进行推进。
在此背景下,为更好地解决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局委进委了调研和讨论,结合登封实际,形成了《意见》。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结合登封实际,确定了不动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原则、范围和不同问题的下理方式。
一是为了确保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确定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三大处理原则①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②依法依规,提高效率原则。③先期办理,证缴分离原则。
二是确定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完善用地或者规划建设等手续的房地产。
三是针对开发建设单位的不同情况对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土地权属的申请主体分五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按1987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期间、1999年1月1 日之后三个阶段对补缴土地价款的进行了规定。
五是对补缴土地价款的标准进行了规定,缴纳标准按据《关于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差价款工作的通知》(郑财非税〔2012〕53号)文件中“已购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标准,为房产用途所对应土地用途的土地基准地价的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照“郑财非税〔2012〕53号”规定补缴土地差价后办理出让性质不动产权证书;其中配建商业部分,按“已购公有住房”有关政策确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标准为商服用地土地基准地价的5%。
六是对个人独院(独立)住宅交易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再单独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出让手续,转让方按照住宅用地级别对应现行基准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可办理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七是分不同情况对房屋所在楼幢跨宗越界超占问题确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下一步,自然资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政策措施落实落地,积极推进登封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
解读机关:登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 读 人:王新治
联系电话:0371-62886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