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回应社会关切,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稳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18号)文件要求,现发布《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三)《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郑政通〔2024〕3号);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18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燃放时间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关于燃放区域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的相关规定;第四部分: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五部分:关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六部分:关于公布违法违规举报渠道内容;第七部分:关于《通告》施行日期等规定。
四、政策问答
1.关于燃放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燃放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早7时至23时;1月28日(除夕)早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7时至23时;2月12日(正月十五)早7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关于燃放区域是怎样规定的?
下列场所及其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三)重要军事设施;(四)文物保护单位;(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车站、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及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地区;(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十)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在以下2个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识。登封市政务服务中心(少林大道)、登封市烟草专卖局(大禹路与嵩阳路交叉口);(十二)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确需在小区内燃放,要划定安全区域,由乡镇(街道)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3.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是怎样规定的?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三无”产品;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4.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其他应当遵守的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5.关于违规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关于公布违法违规举报渠道内容
市民发现有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可向市公安局、市应急局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62827110(市应急局)。
7.关于《通告》施行日期的规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12日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登封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冯润生
联系方式:0371-6290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