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做好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减少大气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平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政策问答
(一)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要求
1.限定燃放时间。今年燃放时间限定为2月2日(腊月二十三)7时至23时;2月9日(除夕)7时至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7时至23时;2月24日(正月十五)7时至23时。另外,重污染天气期间严禁燃放。
2.限定销售时间。销售时间为1月31日(腊月二十一)至2月24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3时。
3.限定燃放种类。考虑到安全因素,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符合个人燃放的C级、D级产品。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包括:一是《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产品;二是摔炮、擦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三是不定向火箭、双响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四是“三无”产品;五是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4.限定燃放地点。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1)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2)车站(含火车站广场)、机场、主次干道、高架路、过街天桥、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5)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6)军事设施保护、物资储存区;(7)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8)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9)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10)公园(广场除外)、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11)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同时,不鼓励在小区内燃放;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如确需在小区内燃放,必须在空旷区域划定安全燃放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
对于旅游景区、其他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如有烟花表演意向,必须由专业的燃放团队,在确保所有安全条件下,经公安部门许可后,方可燃放,不得在所在区域内个人燃放和禁放时间段燃放。
(二)如何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做好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宣传工作,正确引导民众增强安全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让广大民众自觉遵守当前的“限放”政策。通过多层次、全覆盖的宣传工作,做到烟花爆竹限放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批发仓储和零售应当遵守的规定
1.批发仓储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防爆、防雷、防静电、消防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配送服务能力,建立流向登记系统。限放结束后,批发企业在许可批准的仓库内只存放本企业和零售店未销售完回流的烟花爆竹,安全妥善管理,在限放结束后的禁放禁售期间不得非法采购、销售烟花爆竹。
2.零售店需专店经营,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严格执行零售店允许存放烟花爆竹数量的相关要求;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至少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禁止集中连片经营。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店“三严禁”,即: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店负责人向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经营承诺书,在限放结束后5日内,零售店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要全部回流到原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许可批准的仓库,确保库存“清零”。
3.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六严禁”。即: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批发企业须从合法生产厂家购进烟花爆竹并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企业、市民应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登封市应急管理局
解 读 人:程涛
联系方式:0371-6290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