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殡葬服务相关政策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二、公墓管理相关政策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它们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只能安置本乡村死亡人员的骨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经营性公墓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禁止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禁止用虚假广告宣传、诱导群众购买;严禁在建未取得对外经营许可的公墓对外销售。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经过准予建设与准予经营两次审批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正式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