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264958/2024-00007
  •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综合,信息公开
  • 2024-04-28
  • 2024-04-28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规定,我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登封市东十里铺西

办公时间:

冬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夏    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   

联系电话:0371-56588553

通讯地址:登封市中岳办事处东十里铺

邮政编码:452470

电子邮箱:dfhbjbgs@126.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四”依申请公开(一)提出申请)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信息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主要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质量状况;

3.环境保护目标及落实情况;

4.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及落实情况;

5.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落实情况;

6.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程序、依据、条件及受理情况和结果;

7.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和处置情况;

8.环境保护创建的程序、依据、条件以及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程序和征收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3.重大环境污染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4.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

15.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

16.环保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设备招标采购等信息;

17.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8.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工作人员招考及人事表彰、职称评定等情况;

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下列信息免于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以上的;

2.涉及商业和商务领域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市政府及各工作机构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登封市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public.dengfeng.gov.cn/?d=362。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3.传真方式。传真电话:0371-56588522。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市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登封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具体提出申请的方式有三种:

1.信函方式。申请人可以用EMS或者挂号信进行申请,请务必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

2.申请方式:互联网渠道,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传真方式。传真电话:0371-56588522。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1-62866222。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主办单位: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登封市少林大道18号 邮编:45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