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做好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工贸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设备设施管理、职业危害管理4本台账,提高安全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工贸企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开展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工贸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工作制度,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组织和参与。每月至少开展3次厂(公司)级隐患排查,车间每天要开展隐患排查,班组每班要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四、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
工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涉及煤气设施的单位应建立煤气发生炉等设备管理维保制度,制定监控措施;熔融金属吊运及其它特种设备要按期进行检测检验,做好维护保养并记录完整;其它生产设备、安全设施也要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维护保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规定
各工贸企业要自觉遵守供电安全制定、维修规程,配电室设置专人值班,安全防护用品工作手套、绝缘鞋等工具定期检验;严格按照高处、动火、煤气、交叉、吊装作业等安全作业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有限空间作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的要求,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加强通风和检测,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强化安全培训,必须制定应急措施。
六、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评价
金属冶炼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为实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的标准化和科学化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实现本质安全化,2015年底以前全市金属冶炼企业要完成安全评价工作。
七、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各工贸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及造纸、食品加工、商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力加工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的达标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体系,提升安全基础水平。按照国家要求,2015年底以前全市工贸企业要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八、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情况月报告。全市各工贸企业于每月26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月报表(包括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报辖区安监中心所(详见附件1),各安监中心所督促、收集、整理、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把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市安监局。
(二)重大事项报告。工贸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排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或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发生重大工艺变更、重大设计变更,以及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发生变化的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它重要事项,要及时上报各乡(镇)区、办及市安监局(详见附件2)。
九、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各乡(镇)区、办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辖区工贸企业实际,研究制定切实有效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安全作业、冶金企业安全评价、工贸企业安全标准化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和有效开展,并于每月28日前把辖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强化综合监管,严格责任追究
市安监局要及时组织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明查暗访和专项整治工作,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冶金企业设备设施管理、安全作业、现场管理、冶金企业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进行督查和执法检查;对督查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月报告等情况进行及时通报;对没有按期完成相关工作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进行曝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立案查处等严肃处理。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对各乡(镇)区、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及相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将做为“月通报、季评比、半年考核、年度总结”的重要内容。对任务完成较差或者未完成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错、一票否决等处理。对工作不力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