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旅游局关于明确旅游安全生产 “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各旅游企业:
根据省旅游局、市安委会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双责”责任制,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保证旅游安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和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要求,各涉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涉旅企业必须设立旅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加强安全检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旅游企业负责人是本单位旅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有关旅游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任务,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协助处理安全事故,分析旅游安全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安全培训,做好与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协调工作,接受各级安全考核等。
四、星级饭店(农家乐)、旅行社(分社)等旅游企业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要的人、财、物投入,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接受旅游和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工作台帐。
五、各旅游企业每月要对辖区内旅游安全进行排查和整改,并将情况每月25日前上报登封市旅游局监管科,以便汇总上报市安委办。
六、旅游局长是本行政区域旅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分管旅游安全的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旅游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分管其它工作的副局长(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生产与分管的其它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承担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事故处理,并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沟通情况。
七、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安全保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安排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科(室)之间要相互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本单位旅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登封市旅游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立在监管科,值班电话:62870022、62887139(传真),负责旅游行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机关干部职工和各涉旅企业工作人员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
十、健全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报告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配合进行查处。
十一、健全事故报告制度。按照《登封市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发生旅游安全事故后,各涉旅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局报告。
十二、健全奖惩制度。对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对玩忽职守的给予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14年1月20日